字据不规范 有口说不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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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9月06日11:27 今晚报 | |
向老熟人、老朋友张口借钱,本是常事,但就是与熟人朋友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却容易产生纠纷,并打上法庭。诸多类似的纠纷往往是因为书写不规范的字据、票单而起,究其根源发现,当初在写字据票单时双方只顾重情面、图省事而忘记了法律规范,方才出现了当事人一方“有口说不清”的情况,到了法庭上更是颇费周折。案例一:“工资发放单”是“欠款单”? 今年4月,当事人陈某某拿着当初的雇主杨某某给他的“工资发放单”上法院讨还工资,要求杨某某返还剩余的4400元。陈某某手中的证据就是杨某某出具的一纸“工资发放单”。而杨某某对此反驳说,当初是为了对工资发放数额进行说明,所以才在发工资时附上了“工资发放单”,“工资发放单”不是欠款证据,并不能证明当初没有给陈某某付齐工资。法庭之上,杨某某还有两位证人出庭作证,均证明杨某某在给他们发放工资时确实是连同“工资发放单”一起给的,并按习惯不在单子上签字。但因两位证人的证言与案件没有直接关联,法院不予采信。最终,因杨某某不能提供陈某某领取劳动报酬的签字凭据,且他对陈某某出具的“工资发放单”的内容予以承认,因而应给付陈某某“应得”的4400元钱。案例二:11箱啤酒到底付没付款? 王某某是做啤酒生意的个体户,他曾两次给沈某某经营的餐厅送啤酒11箱。近日,王某某以写有“今收莱格5箱,计190元”和“今收莱格啤酒6箱=228”内容的两张字据将沈某某告上了法庭。王某某诉称,这两张字据是当初自己送啤酒时餐厅给他开具的收条,然而至起诉时沈某某也没有将418元钱支付给他。被上诉人沈某某却表示,字据只能证明餐厅收到了王某某送来的啤酒,并不能证明欠款事实的存在。经审理法庭认为,按照一般的交易习惯,即时买卖的债务成立与债务履行是同时进行的,而非即时买卖的债务成立与债务履行不是同时进行的,一般要写收条或欠条,以证明债务的存在。本案应属后者。沈某某称买卖当时已付款,但并不能提供相应的“签字证据”,所以法庭将王某某出具的两个收据视为“欠条”,判决沈某某赔付王某某啤酒款418元。法官说法 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马家树对记者表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的第5条第2款规定: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以上两个案例中的杨某某和沈某某便是应该承担举证责任的当事人,但他们却都因为开出的字据欠规范而惹上了官司,并最终付出代价。当今社会,经济活动频繁,法官提醒,发生债权债务关系时一定要谨慎,要注重依法维护好自身的权益。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