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镇桂被判刑4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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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9月06日13:39 云南日报 | |
犯罪事实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镇桂于1995年经胡启鹏介绍认识了原云南省副省长李嘉廷。1996年至2000年期间,被告人李镇桂在李嘉廷要求下,先后借给徐福英人民币1350万元。1997年上半年,被告人李镇桂为了在柬埔寨办烟厂和做烟草生意得到李嘉廷的帮助,在听说李嘉廷要出国时到李嘉廷家送给李嘉廷10000美元。1999年,李嘉廷在得知徐福英不能归还李镇桂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镇桂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其行为构成行贿罪。应依法予以惩处。对于被告人李镇桂在本案中通过行贿行为所获取的不正当利益,法院依法予以追缴。公诉机关对被告人李镇桂犯行贿罪的指控成立,法院予以支持。据此,法院依照有关法律规定,被告人李镇桂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对被告人李镇桂获取的不正当经济利益予以追缴。 (滇池晨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