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涌改判案:司法与传媒的博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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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9月07日04:31 四川新闻网-成都晚报 | |
四川新闻网-成都晚报讯 臭名昭著的沈阳黑帮头目刘涌被改判死缓案已经令舆论哗然乃至激起公愤,这无疑是今年继孙志刚收容被伤害致死案之后,媒体和公众最为关注的又一起重大案件。 据《法制日报》网站和中国普法网9月3日报道,“据可靠消息,受到舆论广泛关注的 独立审判和表达自由其实都是现行宪法明确规定的宪法性原则,二者不是非此即彼的取舍关系,而是不可偏废的并存关系。因而司法与传媒在一定程度上的冲突,其实是正常的和必然的,并且是无法回避的客观现象。司法活动本质上是一种高度理性化的判断和推理的过程,要求法官尽可能保持一种不偏不倚的中立态度,要求审判活动尽可能排除情感因素以及外界非法律因素的干扰和介入。 任何外界的力量都无权替代或者指挥法官进行裁判。严格地说,法官只对法律负责,只服从于法律,而不是受制于舆论导向,也不是直接顺从民意。但媒体过于热衷炒作,甚至俨然搞成“舆论审判”,就有可能诱发法官哗众取宠的潜在心理,同时也可能给法官造成过大的心理压力。当然,迫于舆论压力,并不是舆论本身的问题,而是法官缺乏理性执法的素质。 这也与中国司法缺乏独立性有很大的关系——法官不得不考虑法律以外的方法面面的影响和压力。以传媒为载体的舆论监督,既是监督公共权力,遏制权力腐败的“利剑”,同时又堪称保障公民权利免受强权侵犯的“盾牌”。如果说立法、司法、行政等公共权力构成国家这一政治实体的力量源泉,那么公众舆论这一民间性质的权力监督资源实际上几乎是公民社会惟一能够与公共权力对峙和平衡的力量源泉。 倘若说“以权力制约权力”是现代法治国家推崇的一种宪政信条,那么“以舆论监督权力”则堪称现代公民社会弘扬的一种民主理念。所以不可以因为舆论对法官构成了压力就要牺牲舆论权,具有独立审判权的法官本身就应该有正确应对舆论的理性,特别是在日益开放的时代,已经不可能有整齐划一的舆论。在这样的情况下,舆论起到了纠偏的作用。“不同声音是公众保持理性的前提”,诚哉斯言。 刘涌改判案正在拷问司法的公正,考验媒体的自律。我们希望中国的司法界和新闻界都能通过刘涌改判案逐渐成熟起来。我们期待公正的判决和理性的声音。(作者单位司法部研究室)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