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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司打了一年竟是不该立案

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9月07日11:09 黑龙江日报

  本报记者 王晓晨

  2002年8月,东宁县农业生产资料公司职工卢华元等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所在单位承担其养老保险金,补发生活费。但是东宁县人民法院先是一天内下达了两份不同结果的民事判决书,在重新审理后,又裁定该案不属于劳动争议,驳回了原告卢华元等人的起诉。

  争端:起于停薪留职

  9月2日,记者在东宁县见到了为讨养老金而奔波的卢华元。卢华元告诉记者,他已经在东宁县农业生产资料公司工作二十几年了,1993年与公司签订停薪留职合同。按合同规定,停薪留职一年期满后,由东宁县农业生产资料公司给他安排工作,但1994年停薪留职到期后,他多次找到东宁县农业生产资料公司要求安排工作,但东宁县农业生产资料公司一直不给他安排工作。直到2000年9月份,东宁县农业生产资料公司找到他,要求与他签订脱离劳动关系的协议。协议内容是事先拟订好的,主要内容是因单位不景气、无力继续交付养老保险金,要求与他脱离劳动关系。当时,他不同意签订此协议。随后,东宁县农业生产资料公司停止给他交养老保险金,并将档案移交劳动部门。

  东宁县生产资料公司针对卢华元等八名职工的申诉,在后来的法庭答辩中称:卢华元等八名职工从1992年起,有的与公司签订了停薪留职合同,有的是不辞而别,有的是主动要求下岗。但是公司全额承担了他们的养老保险金,按规定应由其个人承担部分的养老佥,企业也承担了,对此在职职工有意见。2000年9月,因养老统筹金比例提高,后经职工大会讨论后形成决议,从2000年9月末,公司停止为那些不在岗位上工作的职工垫付养老保险金,由其个人向东宁县劳动社会保障局直接交纳养老保险金。

  劳动仲裁:单位承担养老金

  2002年8月1日,卢华元和本单位有着相似经历的其他七位职工向东宁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正式申请劳动仲裁。并提出四点请求:1、东宁县农业生产资料公司应承担他们的全部养老统筹金;2、东宁县农业生产资料公司补发未安排工作期间的生活费;3、东宁县农业生产资料公司应准予申诉人上岗工作;4、东宁县农业生产资料公司应承担诉讼期间和找工作中的差旅费用。

  2002年11月7日根据《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二十条、《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三条、《黑龙江省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第二条之规定,东宁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东宁县农业生产资料公司对卢华元等八名职工未做任何书面决定和履行任何合法手续,故确认仍属单位职工,东宁县农业生产资料公司应为卢华元等八名职工缴纳单位承担部分的养老保险金,并将档案从劳动部门取回。而卢华元等八职工请求补发生活费不予支持;请求单位承担上访和找工作时的旅差费,未向仲裁委提出证明材料,不予支持。

  仲裁裁决书下达后,只有两名申诉人表示接受,包括卢华元在内的其他六名职工认为东宁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对他们的合法请求没有全部保护,遂于2002年12月向东宁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一天出了两份判决

  东宁县人民法院于2002年12月10日作出一审判决。然而当事人卢华元告诉记者,在2002年12月10日他收到了两份一审判决书,一份是上午收到的,另一份是下午收到的。记者看到:两份民事判决书的标注均为:(2002)东民初字第495号,签发日期均为2002年12月10日。两份民事判决书认定的事实、内容都相同,只是在判决结果上不同,上午收到的判决结果为:“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下午收到的那份判决书的判决结果为:“被告自2000年9月30日开始为六原告补交企业应缴纳部分的养老保险金,驳回六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对于为什么一天会出现两份判决结果,当事人卢华元告诉记者,这是他争取的结果。他说:“2002年12月10日上午,东宁县人民法院判决下达后,我就找到法院的办案法官,我问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定上指明:根据《黑龙江省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单位应承担部分养老保险金,你们怎么能连这些权利都不保护。’法官听了后,下午就又发了一份判决书,补充了‘被告自2000年9月30日开始为六原告补交企业应缴纳部分的养老保险金’的内容。”

  就一天内为何下达两份判决书,记者采访了东宁县人民法院。东宁县人民法院副院长栗松接待了记者,他告诉记者,他不是该案办案人的主管领导,对于这个案件,他只是听说了一些情况。对于一天内下发的两份判决书,栗院长称,这是因为办案人在下发第一份判决书后,发现判决书中出现了文字错误,于是在当天下午改发了第二份判决书。当记者询问为什么判决书的判决结果发生改变,改变判决结果,法院是否履行了相应的程序等问题时,栗院长强调,他不是此案办案人的主管领导,具体细节他也说不太清楚,记者想了解详细情况只能找办案人的主管领导某院长。当记者表示想找主管院长了解情况时,栗院长告诉记者,该院长外出开会,无法接受记者采访,但表示主管院长回来后,他会将情况转告给此案的负责领导,一些细节只能由此案的负责领导进行解释。然而,截至记者发稿时,此案的主管院长一直没有进行解释。

  重新裁定:此案不属劳动争议

  东宁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下达后,原告中的卢华元等三名职工,仍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并没有被全部保护,不服东宁县人民法院(2002)东民初第495号民事判决,上诉至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2003年3月12日,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民事裁定书:认为原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适用法律不当。依法撤销东宁县法院(2002)东民初字第495号判决;发回东宁县法院重审。

  2003年,东宁县法院对此案进行了重新审理,并于2003年6月16日下达了民事裁定书,裁定书认为:卢华元等人上诉的案件是企业在企业制度改革和劳动用工制度改革过程中所发生的企业与本单位职工之间因管理与被管理而产生的纠纷,不是履行劳动合同中的问题,不属于劳动争议,不应以民事案件立案审理,裁定驳回原告卢华元等人的起诉。

  官司打了近一年,两审法院都作出了裁决,最后竟因不属于劳动争议而不予立案,当事人卢华元对此裁定一头雾水。他说:“既然不属于劳动争议,那么东宁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作的仲裁岂不是‘越权’,而且我是对劳动仲裁裁定不服,既然此案不属于劳动争议,不应以民事案件立案审理,那么当初法院立案时,为什么不告诉当事人,而是官司打了一年多,最后竟变成一场徒劳,这让我们当事人怎么能理解?

  目前,卢华元等三人对东宁县人民法院的民事裁定仍表示不服,已上诉至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一天俩判决是程序违法

  对于这起案件,卢华元等人的律师高至巍认为,在一审判决中,东宁县人民法院(2002)东民初第495号民事判决,是很明显地程序违法。

  高律师介绍,法院改判,是要执行严格的法律程序的。以此案为例,办案法官要改判,必须先提交申请,在申请内详细说明撤销原判决的理由,并报请本院院长审批,法院院长在召开专门的会议,组成合议庭,法院同意后,才能将先期下达的判决书撤销,并且要以书面的形式通知给当事人。然后,再进行重新审理。显然,东宁县人民法院(2002)东民初第495号民事判决书的改判并没有经过这些“必经”的程序,以至出现了一天下达两份判决书的怪现象。

  对于东宁县人民法院重审后下达的不立案裁定,高律师认为:企业制度改革是2000年的事,而卢华元等人与企业的争议是发生在2000年企业制度改革前的事,这样的纠纷不应该算作是企业制度改革中出现的问题,而且当事人在立案时,法院也没有提出异议。现在法院裁定:“不属于劳动争议,不应以民事案件立案审理。”当事人想要维护自己的权益,只能向所在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进行申诉,而且这样的裁定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作的企业为当事人交纳部分养老保险金的内容也成了“一纸空文”,从某种角度讲,这样的裁定并不利于保护职工们的合法权益。(生活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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