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黄助)从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获悉,今后,凡在每月25日前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参保单位,本市社保机构将在当月为这些单位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进行注资。这是本市为进一步规范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管理,维护参保人员合法权益所采取的又一重要新举措。
据介绍,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是社保中心为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建立的专用账 户,用于记录、储存由参保人员个人缴纳、从用人单位缴费中划转记入的保险费以及利息等。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由三部分组成:以天津市职工平均缴费工资为基数按规定比例划入部分、其他资金、利息。按规定,用人单位和职工按月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除职工个人缴费的全部记入个人账户外,各社保分中心按规定标准将用人单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一部分划入参保人员的个人账户。具体标准是:在职人员不满45周岁的职工按用人单位月人均缴费工资的0.8%划入;年满45周岁的按1.2%划入。退休人员不满70周岁的按照上年度本市职工月人均缴费工资的3.8%划入;年满70周岁的按照上年度本市职工月人均缴费工资的4.4%划入。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享受100%退休待遇的老工人,其个人账户按照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缴费工资的4.8%划入。用人单位和职工未按规定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中断缴费期间停止划入个人账户资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实现当月注资后,将为参保人员看病就医提供进一步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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