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队机竞争玩“插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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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9月08日01:16 新闻晨报 | |
晨报讯一家是来自瑞典的跨国独资公司,一家是国内土生土长的民营企业,为了一种被普遍用于金融行业的排队机,上海科玛蒂克公司与北京瑞泽公司合作破裂,并引发了一场罕见的保护限制性竞争合同纠纷。最终,法院对授权销售特定商品的科玛蒂克公司作出了有利判决。 排队机是于上世纪80年代面市的服务业商品,通过自动打印流水号和分派接待窗口, 协议中同时约定,瑞泽公司必须先购买科玛蒂克公司的产品后,再用瑞泽公司的名义在指定范围内销售,若瑞泽公司的购货量足够,则科玛蒂克公司就不在该地区发展其他的代理商。一旦瑞泽公司独享了代理权,那么他们也必须做到“在此协议执行期间或此协议终止后二十四个月内”,在该区域内不能代理其他与科玛蒂克公司有竞争的产品。 但协议签订后,瑞泽公司非但在履行协议期间,经常在网络、报刊上宣传与科玛蒂克公司有竞争的产品,而且在一年合同期满后,他们还对外销售了逾十套自行研发、生产的RAJ5700排队机。针对瑞泽公司的违约,科玛蒂克公司选择了诉讼的维权手段,请求法院判决瑞泽公司赔款。 面对科玛蒂克公司的指责,瑞泽公司辩称自己的产品不如科玛蒂克公司的产品,所以不具有竞争能力,而且合同上的那句“在此协议执行期间或此协议终止后二十四个月内”应该从选择性条款的角度来理解。但市二中院二审认为,瑞泽公司自行研发和产销的RAJ5700排队机,无论从功能、技术还是从市场关注度来看,都构成了对科玛蒂克公司产品的竞争。而且,按照逻辑推理,合同条款上的两个期间显然不是用来给瑞泽公司任意选择的。 近日,市二中院二审维持了一审判决,要求瑞泽公司按照协议的要求,遵守限制竞争的条款并酌情赔偿对方经济损失4万元。 (通讯员梁宗记者罗剑华)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