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公民的高度信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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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9月08日01:59 山西晚报 | |
新的《婚姻登记条例》规定公民结婚可不进行婚检,这是对公民结婚的自由权利的充分保障。结婚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它基于爱情和自愿,民政部门无权干涉公民的婚姻自由。 但是,我们也应该认识到,任何自由都是有限度的,都是有条件的,泛滥的自由、无限制的自由既会损害公民个人权利,也会影响社会的良性发展。必要的婚检则是对这种自由的限制。现在,婚检已成为我国人民提高生活质量和出生人口素质、阻断疾病的屏障之一。 婚育不仅是公民个人权利,也是影响社会乃至一个民族质量的大事,如果说结婚是公民私人行为,那么,生育却是事关社会和民族的大事。体质不健康、素质不高的后代不仅给公民个人造成极大的心理和经济负担,同时,也给社会和国家造成负担。 新《条例》所规定的婚检“自选”是基于公民个人对自己身体情况的准确把握的高度信任,也是公民对法律的自觉承诺,当把权利交给公民个人的时候,公民就应该诚信地遵守这个承诺。如果公民明知道自己不适合结婚生育,一旦结婚就违反了《婚姻法》,一旦生育就违反《母婴保健法》,那么,其后果恐怕不仅是对公民自己不负责任,也是对社会和国家不负责任。 公民有结婚的自由,新的《条例》确保了这种自由,这是一种进步,但是,对自由度的把握却与公民的素质和社会文明程度有密切关系。我们期待着公民把婚检当成自己的切身需要,而不是来自法律力量的压力,从而达到对自己负责也对社会负责,这才是新《条例》实施的另一个潜在的意义。箫白 (山西晚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