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助对象必须好胳膊好腿儿?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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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9月08日05:23 河南报业网-大河报 | |
据9月7日《信息时报》载,广州救助管理细则将出台,其中明确规定救助站可以不接收精神病人。看到这则消息,我联想到了近日在本地电视新闻上看到的一件尴尬事,公安人员为一个在雨中露宿街头的流浪者买来矿泉水和面包后,将其送往救助站。然而到了救助站,对方却因流浪者偏瘫而拒绝接收,称救助站不是医疗机构,患有疾病者不在救助之列。公安人员指着救助站门前贴的《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里的“救助范围”(一是自身无力解决食宿,二是无亲友投靠,三是既不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又不享受农村 双方在对峙了两个小时后,公安人员只得又将流浪者拉走,而当时正值深夜,小雨还在下着…… 当时在电视前看到这一幕,我的心里很不是滋味。当然,我首先得要求自己去理解并体谅救助站的难处,他们属公益机构,靠财政拨款,每年就那么点儿钱,面临的却是一个相当复杂的流浪群体,如果不分青红皂白一概接收,估计过不了两天就撑不下去了。但尽管这样,我还是想替公安人员再反问救助站几句:如果照你们这个意思,被救助对象是不是都必须好胳膊好腿儿的,身上一点毛病没有?我们知道,流浪者天天跟垃圾剩饭打交道,难免会染上点疾病,或伤风感冒,或疮痍满身,救助站是不是都有“理由”拒之门外? 救助站不是菜市场,无权“挑肥拣瘦”,严格来说,只要是《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规定范围内应实施救助的对象,就应该责无旁贷地给予救助,否则就是违反规定!因为甄别一个人是否为救助对象,不是看他患不患病,而是看他当时的境遇符不符合救助范围。 今天一个救助站可不接收患病流浪者,明天一个地方政府规定精神病人不在救助之列,可谁想过一部刚刚颁布的法律所受到的伤害?如果说法律本身不够细化,确实给执行带来了困难,我想,那也必须等到适当的时候,通过全国人大细化了有关条款后才能“理直气壮”地拒绝接收。而现在,一些地方政府或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就擅自曲解法律,显然是不妥当的。 7月22日,中央政治局委员、国务院副总理回良玉在民政部召开的工作会议上专门强调:“决不能让新法、良法在执行的过程中扭曲、变形……”回良玉还说:“做好救助管理工作,很重要的一条就是必须加大财政投入……现在我们有能力花这个钱,关键是对困难群众要有感情,要有爱民之心。” 回味这句话,我们就可看出,一些地方政府所强调的经费不足问题,其实也是站不住脚的。大河报2003-09-0800:00:00责任编辑:管理员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