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气死老太”事件进入法律程序 路边公话所有者要赔偿?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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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9月08日07:34 济南时报 | |
时报9月7日讯(记者檀东航徐传强)一老太为阻止一小孩破坏公用电话,与他人发生争吵,结果老太回家后气急身亡。7月16日本报报道这一事件之后,日前老太家属向槐荫法院提起了诉讼,法院受理了此案。 据当事人的律师调查:事发当时,与老太争吵的除了过路老汉以外,还有摔打电话的小孩的母亲张某。张某是江西人,在槐荫区经五路租房居住从事个体铝合金加工。7月15日下 料理完老太太的丧事后,老太太的家属依法向槐荫区人民法院提起了民事赔偿诉讼。因为过路老汉的身份无法确定,老太家属只得将小孩的母亲张某列为被告,同时将受益人——路边公用电话的所有者也列为共同被告。槐荫区人民法院依法受理了此案。但在审理过程中,张某突然不知去向,法院的传票无法送达。 针对这种情况,老太家属的委托代理人——山东信义律师事务所的丁艾东律师告诉记者,按照《民事诉讼法》第84条的规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的,适用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后,即视为送达。同时《山东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7条规定:“受害人见义勇为,为维护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而自己受到伤害的,应由侵害人承担赔偿责任;在侵害人无力赔偿的情况下,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依职权通知受益人参加诉讼,作为第三人,由其承担适当补偿责任;在无侵害人或侵害人逃逸、不确定的情况下,应以受益人为被告,由其承担适当补偿责任。”因此在张某逃逸的情况下,受益人路边公用电话的所有者应对老太的死亡适当补偿。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