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新闻 体育 娱乐 游戏 邮箱 搜索 短信 聊天 天气 答疑 导航
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社会新闻 > 正文

“气死老太”事件进入法律程序 路边公话所有者要赔偿?

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9月08日07:34 济南时报

  时报9月7日讯(记者檀东航徐传强)一老太为阻止一小孩破坏公用电话,与他人发生争吵,结果老太回家后气急身亡。7月16日本报报道这一事件之后,日前老太家属向槐荫法院提起了诉讼,法院受理了此案。

  据当事人的律师调查:事发当时,与老太争吵的除了过路老汉以外,还有摔打电话的小孩的母亲张某。张某是江西人,在槐荫区经五路租房居住从事个体铝合金加工。7月15日下
午,张某的孩子摔打公用电话,在附近闲坐的老太前去制止,张某用家乡话与老太太争吵,老太又急又气。恰巧又有一老汉路过,参与这场争吵。老太情绪更加激动,结果一口气没上来,回家后就去世了。

  料理完老太太的丧事后,老太太的家属依法向槐荫区人民法院提起了民事赔偿诉讼。因为过路老汉的身份无法确定,老太家属只得将小孩的母亲张某列为被告,同时将受益人——路边公用电话的所有者也列为共同被告。槐荫区人民法院依法受理了此案。但在审理过程中,张某突然不知去向,法院的传票无法送达。

  针对这种情况,老太家属的委托代理人——山东信义律师事务所的丁艾东律师告诉记者,按照《民事诉讼法》第84条的规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的,适用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后,即视为送达。同时《山东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7条规定:“受害人见义勇为,为维护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而自己受到伤害的,应由侵害人承担赔偿责任;在侵害人无力赔偿的情况下,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依职权通知受益人参加诉讼,作为第三人,由其承担适当补偿责任;在无侵害人或侵害人逃逸、不确定的情况下,应以受益人为被告,由其承担适当补偿责任。”因此在张某逃逸的情况下,受益人路边公用电话的所有者应对老太的死亡适当补偿。


推荐】【 小字】【打印】【关闭

  进入欲望都市 喝冰锐朗姆酒 体验性感新生活
  注册新浪9M全免费邮箱
  开学了,四六级、考研、出国你准备好了吗? 英语口语解决方案
  无数人梦寐以求的境界,亲密接触,激烈搏杀,包你爽上“天堂”

新 闻 查 询
关键词一
关键词二
免费试用新浪15M收费邮箱 赶紧行动!
search 摄像机 减肥 停电装备
 
新浪精彩短信
两性学堂
了解彼此性爱感受努力营造性爱意境
非常笑话
无限精彩——成人世界的快乐元素!
图片
铃声
·[韩 红] 青藏高原
·[王力宏] 这就是爱
·[陈晓东] 比我幸福
铃声搜索


企 业 服 务


新浪青岛站正式开通
新浪企业邮箱值得信赖
肺癌治疗重大突破
让企业和产品扬名海外


分 类 信 息
:北交大MBA直通车
   新浪分类全新改版
   夏季旅游-心的承诺
   12.8万读特色EMBA
 京腔京韵京商京息
分类信息刊登热线>>
每日2条,28元/月
原色地带--普通图片铃声,5元包月下载,每条仅0.1元 
炫彩地带--彩图和弦铃声,10元包月下载,每条仅0.1元
爆笑无比精彩无限,成人世界的快乐享受
看悬疑剧时一名观众因为太投入,突然站起来叫道:凶手…
每日2条,30元/月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 - 2002 SINA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新浪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