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病相怜者盼“解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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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9月08日07:52 黑龙江日报 | |
记者 杜怀宇 本报讯本报4日刊发的《乔迁之忧——12户居民责问物业诚信服务》的报道见报后,很多读者来电话表示,他们同样也有“乔迁之忧”,对那12户居民的遭遇也很关注,这样的问题在他们身边也有不同程度地发生,让他们心有余悸。 家住哈尔滨市南岗区宣庆小区的徐先生来电话说,平房区建文小区的问题就应该是物业负全责。他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规定的解释》已于今年6月1日起施行,其中第十三条规定: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它损失由出卖人承担。 阿城市一小区姓孟的住户打来电话说,他们自今春入住时起就发现房屋漏雨,40多户人家都不同程度的受劣质房的困扰,至今物业推开发商,开发商推物业,问题还是没解决。 针对此事,记者咨询了有关法律专家。专家称,与老百姓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物业管理条例》已由国务院正式公布,并于9月1日起实施。新条例加强了对物业管理中的弱者——业主加强了保护,明确物业管理企业和业主之间是平等的民事主体。《条例》同时还提出了物业服务内容应订立书面合同,管理费按质论价,解决物业公司与业主长期的“冤家”关系。 据了解,近年来,关于小区物业和业主的纠纷及官司不断发生,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是,业主的权利缺乏法律的保障,一些管理混乱、素质差的物业公司随意侵犯业主权利。可以看到,新近执行的《物业管理条例》赋予了业主充分的自治权。小区是城市管理的终端,只有将这个终端建设好管理好才能为良好的城市管理打下坚实的基础。记者4日再次给建文小区物业公司经理打电话,没有回应。 (黑龙江日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