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者流泪拷问知情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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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9月08日08:04 现代金报 | |
□陈奇艺 新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自2002年9月实施以来已一周年了,其效果是很显著的,尤其是患者的知情权得到了前所未有的尊重和保障。可是一件亲身经历,使我对手术意见书,进而对患者知情权产生了疑问。 今年初,我的妻子分娩时被告知因胎位不正需剖宫产,主治医师给我一份手术意见书让我签字。我一直以为剖宫产这种手术是非常普遍的,而看了这份手术同意书上列举的术中或术后可能发生的种种意外和并发症,又听医生介绍才知道,这其中包括多项因手术意外,而可能导致胎儿痴呆、残疾甚至死亡。妻子羊水已破,我除了签字外没有任何选择,只能把全部希望都寄托于医院的条件、医生的医德和技术。我刚说了一句,“大夫,她们娘儿俩的命就全交给您了”,眼泪就流了下来。虽然后来母子平安,但我却产生了一些疑惑。 疑惑之一,这种手术意见书是不是一份“生死合同”?即使患者对手术后果有了知情权,能自主决定是否做手术,但在生死关头,患者或家属又岂敢不在意见书上签字?而签字后一旦有什么闪失,这份合同就将是医疗事故鉴定中使医生免责的重要证据,手术的风险将转嫁到患者身上。 疑惑之二,这种手术意见书是不是一种“格式合同”?笔者认为是,因为患者只有接受和不接受的权利,而没有修改的可能。问题是,这个“格式合同”究竟是由谁制定的?有没有经过多方严格论证?如果只是由医院单方制定,或者其制定的过程不够公开透明,那么如何能让患者相信,这其中不会有“医医相护”之嫌? 疑惑之三,对手术意见书列举的术中或术后可能发生的种种意外和并发症,医方是否准备了完善的应急预案和治疗所需的条件?有没有及时采取正确的治疗措施?显然,患者还没有这方面的知情权,只能寄希望于对医方的职业道德。问题是,如果医方的职业道德完全值得信任,那还需要《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干什么? 当然,改革不可能一蹴而就,但《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毕竟已实施一年了,笔者在此希望有关部门进一步加大落实力度,尽快健全配套的管理监督措施,真正给患者一个值得放心的知情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