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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亲探视儿子屡次受阻 协商不成挥刀刺伤前夫

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9月08日09:33 广州日报大洋网

  新《婚姻法》虽然明确了夫妻离婚后对孩子拥有探视权,但至今探视权的执行仍然是令离异夫妻、法官头疼不已的事情。家住广州西华路第一津大兴街的严小姐离婚5年来,用尽各种办法竟然只能见上儿子两面,而且还是在一个被划定的范围、被四周监视的情况下见面的。为了探视自己的骨肉,严小姐先后4上法庭,并且不惜坐牢而刺杀前夫。可是在最后一次官司中严小姐发现,前夫已经下落不明了,探视权更是无从谈起!专家认为,探视权的实现需要强制保障,法院对阻碍行使探视权的一方应该可进行罚款或者拘留。

  刺伤前夫只为探视儿子

  大洋网讯 严小姐今年34岁,原是广州某医院护士。1996年1月,严小姐与同医院一位粟姓医生结婚。据严小姐说,1998年上半年她怀孕了,可不幸的是,医生说孩子可能天生残疾,而且可能威胁到她的安全,建议她不要这个孩子,但第一次怀孕的严小姐还是于1998年3月19日剖腹产下一个健康的男婴。

  一上法庭要求离婚并抚养儿子

  儿子的出生令严小姐欣喜若狂,却并没有冲淡她与婆婆间原已存在的矛盾,而且婆媳关系最终影响到夫妻感情。1999年5月4日,严小姐与粟某签定了协议离婚申请书,约定:儿子归粟某。1999年6月,粟某把孩子送回湖南怀化祖父家。

  同年7月,协议离婚不成的严小姐第一次走上法庭,要求与粟某离婚,并要求抚养儿子。但到了8月6日,严小姐又撤诉,并最终与粟某在10月8日协议离婚。

  二上法庭足球场探望孩子被监视

  2000年4月25日,在严小姐的要求下,她与粟某就儿子的探视问题签定了离婚补充协议。协议的条款细致到严小姐到湖南探视的车次和路线,并规定若儿子寄养在湖南祖父家,严小姐每年可以探视两次。

  当年“五·一”,严小姐根据协议探望儿子。严小姐说,当时,粟某的父母将孩子带到一个足球场,并规定严小姐在一定范围内与儿子团聚,而且有粟某家人在四周监视!严小姐认为这样的探视严重伤害了她的自尊和人格。因此,2000年8月3日,严小姐再把粟某告上法庭,要求更改孩子的抚养权。

  但粟某给出了另一种解释,他说是严小姐不愿意到他父亲家,才只好安排在足球场见面。粟某还历数了严小姐的不是,说她性格暴躁,曾经用冰袋打儿子的头部。所以粟某不愿意交出孩子的抚养权。2000年10月17日,白云区法院驳回了严小姐的请求。对于一审判决,严小姐不服,上诉至广州市中院。2001年4月19日,市中院驳回了上诉。

  三上法庭为探视权刺杀前夫被拘役

  孩子的抚养官司败诉后,严小姐说他几次探视儿子都遇到了阻力,而粟某竟然对她说:“你不用再看孩子了,就当没生吧”。此后,严小姐精神过激,铤而走险。2001年7月2日上午8时,她拿着水果刀到医院,在门诊大楼刺伤粟某腰部,最后投案自首。

  2002年3月,严小姐以刑事被告人的身份再次走上法庭。由于粟某只是轻伤,也考虑到严小姐在失去孩子的抚养权和实际探视权后明显的过激反应,2002年6月19日,白云区法院判处严小姐拘役6个月。

  四上法庭前夫失踪探视权无法执行

  拘役期满后,严小姐发现粟某已经失踪了。2002年12月30日,严小姐仍向法院递交了诉状,要求落实探视权。日前,白云区法院作出判决,严小姐的诉讼请求基本都得到了支持,只是每周探望一次改为每两周一次。

  官司终于赢了,但被告却下落不明。根据法律规定,判决生效75天后,可以申请强制执行,但严小姐,包括法官都不知道粟某在哪儿。严小姐最后对记者说,她真的好想儿子。如果能再见到儿子,她愿意为她原来做得不对的地方磕头道歉。(广州日报柯学东)

  应有强制力作保障

  法官:倾向于协商解决

  一些审理离婚官司的法官认为,许多人在离婚时由于忽视了对孩子探视权的主张,直到出现探视权纠纷时才向法院起诉。在实际审判工作中,原、被告争议的焦点大多集中在探视的时间、地点和方式等问题上。对于这些问题,《婚姻法》及后来的有关解释细则都还没有较为具体明确的规定,一般还是倾向协商解决。

  法官还认为,对于探视权的判决一直是个两难问题。如果在判决书中很抽象地强调一方有探视权,不利于请求方探视权的实现。如果将探视规定得十分详细,由法院监督执行,又很困难。此外,在实现探视权时,也出现过孩子明确表示不接受父母一方探视的现象,对此类问题如何处理,也是一个法律要面对的问题。

  律师:不执行者可罚款拘留

  广东红棉律师事务所的刘士辉律师认为,探视权应有强制力作保障。

  他认为探视权作为另一方的法律义务,应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其实施。在探视权得不到保障的前提下,权利人有权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也应该对阻碍他人行使探视权的人员采取罚款、拘留等民事强制措施。因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对于拒不履行法律判决的,法院可以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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