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炒的没炒掉想聘的却走了 中海雅园与“新物业”解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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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9月09日01:54 北京娱乐信报 | |
想炒的还没炒掉想聘的却先离开 昨天,备受关注的中海雅园管委会和金罗马物业公司合同纠纷案有了最终结果:一中院判定,解除双方签订的合同,被告中海雅园管委会退还给金罗马10万元的押金及利息。 合同一年多不能履行 纠纷的原因是,中海雅园管委会选择金罗马作为该小区新的物业管理公司。可是合同签了一年多,金罗马却一直未能接管小区物业。 2002年2月28日,中海雅园管委会通过公开招标,和金罗马物业公司签订了中海雅园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后金罗马公司按要求将10万元投标押金汇入指定账户。但时至今日,由于中海世纪公司一直没有撤离对小区的物业管理,金罗马无法进驻小区进行物业管理。在协商无果的情况下,金罗马公司只好将中海雅园管委会告上法庭。 中海退还金罗马押金 法院认为,中海雅园管委会有权以招标方式选择小区物业的管理单位。且该招、投标过程经公证部门公证,其行为合法有效。但因金罗马给中海雅园管委会的10万元人民币,是在中标结果确定前,所以该款属于金罗马公司参与此次活动的投标押金。依相关规定中海雅园管委会应在招标活动结束后7日内,将10万元投标押金及利息退还给金罗马公司。 法院判双方解除合同 法院认为,中海雅园管委会与金罗马公司所签订的《中海雅园物业管理委托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且未违背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合同合法有效。但鉴于该合同签订后,合同双方及相关方面一直未能妥善解决金罗马公司进驻问题,致合同无法实际履行,且中海雅园管委会在反诉中明确请求解除该合同,所以认定该合同应予以解除。 法院不支持中海反诉 对于中海雅园管委会要求金罗马支付履行保证金10万元、赔偿象征性经济损失9万元及承担诉讼费用的反诉请求,法院认为,合同解除后,上述保证金已无履行必要,且金罗马公司不能实际进驻中海雅园,进行物业管理,系中海世纪公司未撤出中海雅园小区所致,不能认定金罗马公司应对此承担责任。最后法院依据《合同法》,作出上述判决。 “雅园世纪案”还没结 9月2日上午,“中海雅园业委会状告中海世纪物业排除妨碍一案”在海淀法院复兴法庭开庭。中海雅园管委会要求中海世纪物业立即退出中海雅园,并将其掌握中海雅园小区的所有材料转托给北京君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双方进行了半小时的举证和质证后,法院宣布休庭。这也是9月1日起《物业管理条例》正式实施后,本市首例小区业委会起诉要求更换自己选定的物业管理公司案件。 信报记者郭志霞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