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不得随意解除 工会干部劳动合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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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9月09日07:04 扬子晚报 | |
本报讯 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日前处理了一起企业随意解除工会主席劳动合同争议案。 祁某1993年6月到某台资公司工作,劳动合同至2003年8月31日止。后祁某当选为工会主席。今年5月3日,该公司以祁某没有履行“防非”工作职责为由,认定其严重违反公司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解除了祁某劳动合同。祁某不服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 市仲裁委员会经审理查明,祁某没有严重违反公司的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该公司解除祁某劳动合同的事实依据不充分,公司劳资部门只是根据某位领导的口头通知,就出具了解除劳动合同决定书,没有事先书面征得本级和上级工会同意,其程序违法,应当承担解除劳动合同不当的责任。仲裁委提醒企业,不得随意解除工会干部、工会主席劳动合同。(温可人 洪瑗 薛玲)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