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纸合同骗取港币1999.8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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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9月09日09:23 三秦都市报 | |
采取伪造公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利用合同骗取港币1999.8万元。9月8日,原陕西万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崔克谦因涉嫌合同诈骗罪,在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受审,此案已经过前后两次6个多小时的开庭审理,崔克谦仍坚持认为自己无罪。 隐瞒项目实情邀请港商考察 今年49岁的崔克谦原系陕西省计委干部,后任陕西万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龙公司)副总经理。据西安市人民检察院当庭指控:1994年底,崔克谦与香港中翔建设集团公司(简称中翔公司)的董事长单昶相识,并得知该公司意在国内投资房地产项目。1995年元月4日,崔在只了解到西安高新区电子工业园有块地待开发,但没有与对方签订任何意向和协议的情况下,就以万龙公司名义向省计委申报了与中翔公司合作开发上述土地的立项报告。崔自命名为“青松”、“桃园”居住小区项目。同月,崔又代表万龙公司与陕西三木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联合开发木材总厂地块的意向书。 之后,崔克谦代表万龙公司邀请中翔公司单昶等人来西安进行考察,并谎称上述两项目均属万龙公司。考察后,双方于1995年3月8日,签订了开发建设“青松”、“桃园”居住小区和木材厂148.14亩土地的合作合同。同年3月16日,崔代表万龙公司和三木公司签订了联合开发协议书。但之后万龙公司并未履行协议,直至同年9月19日,木材总公司经市计委同意撤销该项目。 伪造审批文件提供土地所有权 同年6月14日和7月10日,崔明知万龙公司无实际履行能力的情况下,还代表该公司分别与中翔投资公司和中翔发展公司签订了成立“陕西万翔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和“陕西万翔发展有限公司”的合作合同及公司章程。两份合同及章程就办理相关手续作了规定。万龙公司以此占30%的股权。 崔后来在按合同履行该公司义务向中翔公司提供土地所有权及政府批文等文件过程中,提供了伪造的陕西省计委、陕西省外经贸厅、西安市房地产管理局等单位的有关开发项目的国有土地建设用地许可证、城市土地租用证以及省、市行政机关对开发项目的批复、证明等10份审批文件。 伪造港商授权书骗取港币1999.8万 1995年12月,崔在申领两公司营业执照过程中,又伪造了单昶的授权书、伪造了合同章程的补充报告,擅自改动了合同内容,加大了中翔公司义务,减少了万龙公司义务,将出30%注册资金和提供土地使用权的责任删除,于1996年3月20日骗取了两合作公司的营业执照。 1996年4月4日,崔在深圳参加两合作公司董事会时,仍隐瞒了两项目已不存在的事实。同一天,中翔公司向西安两个合作公司账户上汇入港币各1000万元。同年4月10日,崔指使公司人员用事先盖好单昶印章的支取凭证,将两合作公司账户中的各999.8万港元转入了同一银行开户的万龙公司外币账户,将该款共1999.8万港元全部非法占为公司所有。 当庭未作任何辩论声称罪名不成立 昨日庭审中,万龙公司的总经理张先生作为公司诉讼代表人,坐到了被告席上,但未发表任何辩论意见。崔克谦认为,此案是一起典型的经济纠纷,起诉书所指控其犯有合同诈骗罪的罪名不成立,并坚持认为自己没有罪。同时,其辩论人也认为罪名不成立,他认为此案发生在1997年新《刑法》颁布前,应适用旧《刑法》,但旧《刑法》中当时根本就没有“合同诈骗罪”的罪名。西安市检察院公诉人则认为,此案最初虽然发生在1995年,但其犯罪行为一直在延续,应适用新《刑法》中的“合同诈骗罪”并认为因崔的行为给西安市的形象造成了一定的不良影响,应从重处罚。 昨日,此案庭审一直持续到13时,法庭未当庭宣判,将择日再判。 本报记者 浩文 通讯员 赵桦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