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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鼠强最高可判死刑

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9月09日10:28 云南日报

  新华社北京9月8日电(记者田雨)从10月1日起,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鼠强等禁用剧毒化学品,情节严重的,最高可以判处死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近日公布“关于办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鼠强等禁用剧毒化学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鼠强等禁用剧毒化学品,危害公共安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125条
的规定,以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原粉、原液、制剂50克以上,或者饵料2千克以上的;在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过程中致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公私财产损失10万元以上的。

  司法解释同时规定,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鼠强等禁用剧毒化学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125条规定的“情节严重”,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原粉、原液、制剂500克以上,或者饵料20千克以上的;在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过程中致3人以上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公私财产损失20万元以上的;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原粉、原药、制剂50克以上不满500克,或者饵料2千克以上不满20千克,并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司法解释规定,对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鼠强等禁用剧毒化学品行为负有查处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第397条的规定,以滥用职权罪或者玩忽职守罪追究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有关负责人表示,司法解释施行以前,确因生产、生活需要而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鼠强等禁用剧毒化学品饵料自用,没有造成严重社会危害的,可以依照刑法第13条的规定,不作为犯罪处理;司法解释施行以后,确因生产、生活需要而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鼠强等禁用剧毒化学品饵料自用,构成犯罪,但没有造成严重社会危害,经教育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司法解释所称“毒鼠强等禁用剧毒化学品”,是指国家明令禁止的毒鼠强、氟乙酰胺、氟乙酸钠、毒鼠硅、甘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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