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发工资职工可获5倍赔偿 | |
---|---|
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9月09日10:40 现代快报 | |
记者 高路 快报讯根据南京市政府法制办公室最新公布的《南京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修改送审稿),职工在不能讨到应得工资的情况下,有权要求单位再追加支付25%%的经济补偿金。如果单位在规定期限内继续拒发,劳动者最高还可获得工资5倍的赔偿。 按规定,企业有克扣、欠付或者无故延期支付劳动者工资;拒不支付或者降低标准支付劳动者加班工资;低于当地企业最低工资支付劳动者工资三种情况之一的,劳动保障部门有权责令其限期补足劳动者工资,并可以责令按照所欠工资部分的25%%支付经济补偿金。 如果企业在规定期限内,仍未支付所欠工资和经济补偿金,劳动保障部门可以对企业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并可以责令企业除支付所欠劳动者的工资和经济补偿金外,按照相当于劳动者工资报酬、经济补偿金总和的1至5倍支付劳动者赔偿金;逾期不支付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办法》还规定,企业安排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当按照以下标准支付工资:在日法定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小时或者日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劳动者工资;在休息日工作的,按上述标准的200%支付劳动者工资;在法定节假日工作的,按照上述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支付,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替代货币支付。 对发生欠薪行为的企业,劳动保障部门将依法建立欠薪企业预警制度,视其欠薪情况分别列入专门的监督和警示名单,实施重点监察,并向社会公布“黑名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