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救助流浪乞讨人员 钱物可由民政部门转交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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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9月09日10:44 海南日报 | |
本报海口9月8日讯(记者王军)今天下午,一位女士欲救助在海口大英天桥上乞讨的一小女孩,但又不想面对面地交钱给她。她在与省民政厅联系时得到了满意的答复:国家鼓励、支持个人救助流浪乞讨人员,钱物可由民政转交,但被救助的流浪乞讨人员须同意接受你的救助。 下午3时许,在大英天桥上一7岁左右的小女孩正伸手向过桥行人乞讨。此时,天降大 据了解:今年8月1日,我国《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正式施行。《办法》中有“国家鼓励、支持社会组织和个人救助流浪乞讨人员”的规定。下午4时,省民政厅副厅长何西庆在受记者采访时说,如果有人要救助指定城市流浪乞讨人员可与海南省民政厅接收救助站联系,(电话:0898-65332607)。救助人可将自己提供救助的书面要求及钱物交给救助站的工作人员,由工作人员代为办理,但按“办法”首先要征得流浪乞讨人员本人的同意。 从严格的意义上讲被救助的“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是指:因自身无力解决食宿,无亲友投靠,又不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或者农村五保供养,正在城市流浪乞讨度日的人员。代替救助人办理救助事宜的工作人员会对其进行核查。政府派出的救助人员发现受助人员故意提供虚假个人情况的,会终止救助。目前,在我省一些个人指定救助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的情况并不多见。 今天下午,针对目前海口出现的乞讨人员较多,直接向乞讨人员“施惠”者大有人在的现象,何西庆说,对于个人自发的直接给乞讨者钱物的行为,民政部门既不提倡,也不会干涉。她认为,不提倡的主要原因是因为近年来已出现“城里磕头、乡下盖楼”的职业乞讨者。他们往往会故意提供虚假个人情况,向社会求助。而普通市民又无法获取真实的情况,无形中助长了这些人员通过乞讨致富的行为。 (来源:海南日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