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给宠物狗上户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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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9月09日10:57 今晚报 | |
本报讯 (记者李贤 通讯员王楠坤实习生刘沙)从有关部门获悉,本市近期将对无证犬进行全面治理,在养犬重点管理区,无证犬将被没收或捕杀,无证养犬人将被罚款。 养宠物狗要注意哪些相关问题呢?我们走访了天津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总队指挥室的任主任。办证须知 问:养犬管理的依据是什么? 答:为加强对我市养犬管理,维护公共秩序,保障公民的健康和人身安全,保护市容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1995年10月10日,按照天津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9次会议通过的《天津市养犬管理条例》规定,本市对养犬实行严格限制、分类管理的原则,并实行养犬许可证制度。 问:养犬管理的部门有哪些? 答:《条例》规定,公安部门是养犬管理的主管部门;公安、畜牧、卫生、工商、环境卫生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互相配合,进行养犬管理。 问:如何办理养犬许可证? 答:单位和个人养犬,必须向住所地的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经上级公安部门批准,未经批准不得养犬。经批准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携犬到畜牧部门指定的兽医站注射狂犬疫苗,领取市畜牧部门制发的《犬类免疫证》,并凭证到公安部门办理登记手续,领取《犬类准养证》和犬牌。 问:一次办理《犬类准养证》是否可以? 答:不可以,按照《天津市养犬管理条例》规定,《犬类准养证》必须每年注册一次,注册时间为每年的3月1日至4月30日。逾期不注册的将视为无证养犬。 问:办理《犬类准养证》和年度注册的费用? 答:在重点管理区内,每养一只犬办理《犬类准养证》费用为3000元,年度注册费用为1200元。今年以来,为鼓励守法登记注册的养犬户,控制狂犬病的发生,保护养犬者的身体健康,市公安局、畜牧局推出新举措,为在重点管理区进行登记注册的准养犬进行免费注射狂犬病疫苗。分类管理 问:何谓养犬的分类管理? 答:养犬的分类管理是指在我市行政区域内针对不同地区实施不同的管理要求,具体划分是:本市外环线以内地区和外环线以外的城镇为养犬重点管理地区;外环线以外的农村为养犬一般管理区。外环线以内的农村也可按照一般管理区管理。重点管理区内每户只能养一只小型观赏犬;禁止个人饲养烈性犬、大型犬。 问:在重点管理区对养犬人有什么规定? 答:重点管理区内,个人饲养小型观赏犬,必须符合下列条件:具有本市常住户口或者本市暂住证件;具有民事行为能力;有独户居住条件。准养犬规定 问:对准养犬在管理上有何规定? 答:经批准养犬的,必须遵守下列规定:在重点管理区内携犬外出,只能在每日20时到次日7时之间;在重点管理区内携犬外出,必须挂犬牌、束犬链、并由成年人牵领;在重点管理区内携犬外出,犬在户外排泄的粪便,携犬人必须立即予以清除;因登记、注册、检疫、诊疗等特殊情况,在规定时间外携犬外出的,必须将犬装在笼内,不得牵领;不得使犬进入公共场所;不得携犬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个人包租的除外);不得侵扰他人的正常生活;按照规定办理登记、注册、变更、注销等手续;每年按期为犬注射狂犬病疫苗。 问:将准养犬送与他人需办手续吗? 答:养犬人将准养犬转让、赠与他人的,应当自转让、赠与之日起5日内到公安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准养犬死亡、丢失、随单位或者个人迁移的,养犬人应当自上述情况发生之日起30日内到公安部门办理变更或者注销手续。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手续,或者将一般管理区内登记注册的犬迁移到重点管理区内饲养的,由公安部门按照无证处理。伤人承责 问:所养犬伤人如何处理? 答:所养犬伤害他人的,养犬人或管理人应当立即将被害人送至医疗部门诊治,并将伤人犬及时送畜牧部门隔离检查。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问:发现狂犬如何处理? 答:畜牧部门在检疫或者检查中发现狂犬时,应当立即监督养犬人当场捕杀。犬尸应当在畜牧部门指定地点深埋或者焚烧,所需费用,由养犬人负担。同时规定,禁止将狂犬和被狂犬咬伤、咬死的畜禽剥皮、出售、食用。禁止乱弃死犬和被狂犬咬伤、咬死的畜禽。无证重罚 问:对无证养犬者如何处罚? 答:在重点管理区内无证养犬或者逾期不登记注册的,由公安部门没收或者捕杀其犬,并视情节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在一般管理区内无证养犬或逾期不登记注册的,由公安部门没收或捕杀其犬,并视情节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于不服从管理阻碍公安人员工作的人员,公安部门将根据有关规定依法严肃处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