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修时毁人房屋要赔偿 | |
---|---|
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9月09日11:30 云南日报 | |
在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近期推出的首批房地产典型案例中,有一例是涉及家庭装修的,五华法院判决,“马路装修工”在装修时毁坏他人家具、房屋时要承担赔偿责任,并建议有关部门对“马路装修队”进行归口管理,颁发资质证书,以减少市民的损失。 据五华法院审理查明:张某一家是昆明市五华区人,“马路装修工”罗自生系四川人,没有装修的资质证书。通过集资,张某一家在单位分得一套住房,装修时,张某的妻子经 五华法院认为:原告张某与被告罗自生存在着承揽加工合同关系,但罗在施工中未“达标”,导致原告的的家具着色不均、发黑,给原告造成了经济损失;罗自生作为本案中承揽人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赔偿数额直接经济损失为14670元和鉴定费500元为准;原告没有证据证明被告袁世斌对此事作出过质量保证和承诺,因此袁世斌不承担赔偿责任。据此,五华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罗自生赔偿原告损失15170元。 编者手记: 近来因“马路装修队”引发的家装质量纠纷已成为一大热点问题。这一案例再次说明,“马路装修队”必须要有所约束,要进行归口、规范管理,给装修人员颁发资质证书。否则,那些手持装修工具,就可以闯进家门进行所谓的“装修”,将给家居安全埋下隐患。 丁强 黄兴鸿(春城晚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