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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修时毁人房屋要赔偿

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9月09日11:30 云南日报

  在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近期推出的首批房地产典型案例中,有一例是涉及家庭装修的,五华法院判决,“马路装修工”在装修时毁坏他人家具、房屋时要承担赔偿责任,并建议有关部门对“马路装修队”进行归口管理,颁发资质证书,以减少市民的损失。

  据五华法院审理查明:张某一家是昆明市五华区人,“马路装修工”罗自生系四川人,没有装修的资质证书。通过集资,张某一家在单位分得一套住房,装修时,张某的妻子经
人介绍找到了罗自生。随后,张某一家与罗自生达成口头协议,由罗为张家的木质家具刷油漆,标准为“华润牌红棕木纹宝”;张家付给罗1300元“工钱”。在刷漆时,罗自生的工作未达到张家的要求,返工后仍令张家不满,并导致张家所有的木质门套、家具全部报废、毁坏,木地板也被小面积污染。后经省家庭装饰质量监督管理站鉴定结论为“因质量问题所引起的该工程木作面层及木地板受污染的直接经济损失为14670元”。此后,罗自生又返工了一次,但仍未达到质量标准。当张家要找罗自生赔偿损失时,他却不知去向了;无奈张家只好把介绍人袁世斌和罗自生告到五华法院,要求2被告赔偿损失19000多元,其中精神损失1000元。

  五华法院认为:原告张某与被告罗自生存在着承揽加工合同关系,但罗在施工中未“达标”,导致原告的的家具着色不均、发黑,给原告造成了经济损失;罗自生作为本案中承揽人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赔偿数额直接经济损失为14670元和鉴定费500元为准;原告没有证据证明被告袁世斌对此事作出过质量保证和承诺,因此袁世斌不承担赔偿责任。据此,五华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罗自生赔偿原告损失15170元。

  编者手记:

  近来因“马路装修队”引发的家装质量纠纷已成为一大热点问题。这一案例再次说明,“马路装修队”必须要有所约束,要进行归口、规范管理,给装修人员颁发资质证书。否则,那些手持装修工具,就可以闯进家门进行所谓的“装修”,将给家居安全埋下隐患。

  丁强 黄兴鸿(春城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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