她告上司性骚扰(组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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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9月09日14:34 新民晚报 | |||||
几个月前举行的浙江省第十一次妇女代表大会期间,有关专家称,拥有2291万女性的浙江省,去年的性骚扰投诉为零。这不是因为浙江没有性骚扰,而是女性对待性骚扰的“隐忍”在作怪。 第一天上班就遭骚扰 谢小姐是黑龙江人,1979年出生,到温州务工已经3年。她在向法院递交的起诉书中对被性骚扰的过程作了陈述:今年5月15日,金某答应录用她。次日,她依约到事务所报到。由于金某忙于事务,她便一直在所里等候。到了下午5点多,在办公室的电脑上玩扑克的金某才开始和她闲聊,但只字未提给她安排工作的事情。大约下午6点多钟,金某去门外转了一下,见事务所的人均已下班,回到办公室后就用一只手按住她的肩,另一只手伸进她的上衣,摸她上身的敏感部位并强行亲吻了她。未等她回过神来,金某又用手摸了她的下身。她一边喊一边用力推开金某的手,哭着跑开了。 谢小姐说,为了这份工作,5月18日,她还是忍气吞声地去事务所上班。但她总觉得金某在用一种异样的眼光看着她。5月29日,金某在没有付给她工资的情况下,以工作效率低为由炒了她的鱿鱼。 电话里传出污言秽语 6月17日,谢小姐向温州一家报社哭诉自己的遭遇。该报一名值班女记者接待了她。哭诉过程中,金某多次拨打谢的手机。谢将手机呼叫转移到记者办公室电话上,并按了免提键。值班女记者听到了金某在电话里对谢小姐说的话——上次摸了你之后,总觉得回味无穷,还想再摸摸…… 6月18日,谢小姐再次来到这家报社的记者部,其间仍接到金某的骚扰电话。谢再次把手机呼叫转移到记者部的录音电话上,并作录音。录音过程中有记者在场。就此过程,温州这家报社的记者部向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出具了证明,并派记者出庭作证。 今年7月2日,谢小姐向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提请民事诉讼,要求法院判令被告金某公开赔礼道歉、赔偿自己精神抚慰金5000元。7月4日,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以“人身权纠纷”的案由立案。 对这个立案理由,谢小姐的代理律师——浙江光大正律师事务所律师陈兴良、刘曙勤解释说,因为在我国现行的法律中,还没有专门关于性骚扰的提法,但《民法通则》和《妇女权益保护法》都有类似的规定。性骚扰一词是近年来才提出的,其实质就是受害者的人身权受到了侵害。 涉及隐私未公开审理 本案的审判长方本立说,这是浙江省首例、全国第5例性骚扰案件,且是国内同类案件中证据最全的一次,需要慎重对待。被问到什么时候可以宣判,他表示还未确定,但一定会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判决。 庭审结束时,笔者见到了原告谢小姐,她看上去有点紧张,眼睛红红的。对记者的采访,她只作短暂的停留,就坐上了她的代理律师的车离开了法院。事后,代理律师说她怕被跟踪,让车子兜了很长时间。 前天上午,笔者分两次跟她通了半小时电话。自称是个打工妹的谢小姐最后表示,自己一定会变得坚强起来,不会去自杀。“我相信法律是公正的。” 9月4日、5日,该案在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开庭,因涉及隐私,法院没有进行公开审理。庭审结束后,法院宣布择日宣判。 笔者事后了解到,两次庭审被告金某均没有出庭。金称自己去了谢小姐的家乡调查她的情况,从而耽误了出庭。原告方当庭出示并播放了证明谢小姐被金某性骚扰的录音带,还出具了电话通话记录单等证据。 就录音带中通话的当事人是否就是本案原被告等焦点问题,原被告双方的代理人展开了激烈辩论。被告代理人——法律工作者、温州市诚信法律服务所主任郑成森辩称,金某没有侵犯原告谢小姐的人身权,相反,原告已对被告构成了诬陷。据悉,被告方申请的3名出庭证人中,有两人曾供职金某开办的事务所,另一名仍是该事务所的职员。 被告称自己遭人诬陷 9月6日上午,笔者见到了本案被告金某。1960年出生的他,身高1米6左右,微胖,剪着平头,戴一副金边眼镜,说话有点咄咄逼人。 他是这样介绍自己的,大专毕业后,一直从事法律工作。几年前,开办了事务所,主要为客户调查一些商业秘密、婚恋和外遇等,人们习惯称之为“私人侦探”。他说,在温州市现有的5家同类事务所中,他的事务所是成立最早、规模最大的。 对于谢小姐对他的性骚扰指控,金某称自己“比窦娥还冤”。他认为谢小姐在诬陷他,并怀疑有人在背后操纵暗算他。他解释说,自己女儿都19岁了,儿子也12岁了,自己跟妻子的感情很好,没有必要去骚扰谁。他表示妻子已知道这事,妻子站在他一边,不会相信谢小姐的话,更不会影响他的家庭。“她长得很丑,我没有必要去骚扰她。”说这话时,自信有些男人魅力的他看上去比较气愤。他坦承,自己的事业和声誉受到了此案影响,最明显的表现就是业务量急剧下降了。 当笔者问法庭上原告方播放的录音带里男人的声音是否是他,他重复着同样一句话:他没有主动给谢小姐打过电话,谢小姐倒是打过他办公室电话向他要工资。“录音带里对话的男人不是我。”他明确地说。 新闻链接 全国其他性骚扰案: 第一例性骚扰案:2001年7月,西安市某公司30岁出头的童女士向莲湖区法院递交诉状,诉称从1994年开始,经理就多次以将她调到好部门为诱饵,在办公室内对她动手动脚,遭到她的严厉斥责和反抗。她因此被经理无故克扣奖金。 第一例性骚扰原告胜诉案:2002年7月,武汉市某商业学校教师何某指控原教研室副主任盛某性骚扰,次年6月9日一审胜诉,法院认为被告侵犯了原告的人格权利,判决被告向原告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费2000元。 第一例公开证据的性骚扰案:2003年6月,北京市某公司25岁的女职工雷曼起诉其所在公司的部门经理焦某对自己实施性骚扰。雷曼在家里向10多家媒体的记者公开了自己收集的50多份证据。 本版插图田红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