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释人员入学就业不受歧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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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9月09日14:53 金羊网-羊城晚报 | |
广州出台相关规定做好帮教工作 本报讯为做好广州市安置和帮教工作,预防和减少刑释解教人员重新违法犯罪的发生,昨天,广州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了《广州市刑满释放和解除劳动教养人员安置帮教工作规定》。《规定》明确,刑释解教人员依法享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刑释解教人员入学、招考、劳动就业不受歧视。 根据《规定》,刑释解教人员依法享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入学、招考不受歧视。对符合条件申请报考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或各类职业学校的,教育部门应当准许报考;符合录取条件的,学校应当予以录取,不得歧视。对符合就学、复学、升学规定,本人要求继续上学的,教育部门应当给予办理。刑释解教人员入监前已参加失业保险的,可以在当地失业保险机构办理失业登记,符合条件的,可以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规定》对刑释解教人员的安置作了详细规定,《规定》称:刑释解教人员原则上回原户籍所在地安置。刑释解教人员应当在离开监所之日起30日内,持《刑满释放证明书》或《解除劳教证明书》到原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入户手续。刑释解教人员在办理入户手续时,公安派出所应当告知其到安置帮教工作机构办理登记手续,并在7个工作日内通知同级安置帮教工作机构。 刑释解教人员回农村落户的,由落户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接收,享受与村民同等待遇。保留职工身份或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刑释解教人员原则上由原单位安排就业。若原单位被撤销,由原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商请劳动、人事、安置帮教机构予以安置;不适宜回原单位工作的,由原单位商请劳动、人事和安置帮教机构予以妥善安置。 刑释解教人员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义务人或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可以向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申请社会救济,符合条件的,当地民政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给予救济。机关、社会团体和其他企事业单位违反本规定,侵犯刑释解教人员合法权益的,刑释解教人员有权向安置帮教工作机构或有关部门投诉、举报,安置帮教工作机构或有关部门应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举报人。 (曹莉莉 王宏山 邱创泓) (风翔/编制)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