弃权之后无后悔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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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9月10日02:08 新闻晨报 | |
葛志浩房屋拆迁是大事,作为一家之主,当然有权发表意见。若屋主持反对意见,则拆迁之事应另行考虑;若已默认,并与房产商签下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则拆迁双方都有责任严格履行协议的每项条款,不论事后是否后悔。 此案的法律关系,其实并不复杂。葛老太作为房屋产权人,当然拥有签订拆迁协议的权利;而其老伴胡某,基于与她的婚姻关系,具有一定程度的决定权,也不在话下。葛老太 可惜的是,葛老太并没意识到这点。固执己见的她始终以为,作为房屋产权人,只有亲自开口才可决定同意拆迁。于是,忽视生效协议法律效力的她,最终落得败诉的结局。到头来,房屋依然被拆迁,而她还赔上不少精力。 当然,葛老太的主张并不是没有实现的可能。就像眼下的流行做法,结婚双方往往事先有约,并对财产进行公证。如此,既可预防日后对某一财物归属纠缠不清的情况发生,又可在一定程度上避免另一方与他人的恶意陷害。但话说到底,这一切以事先约定为前提。既然葛老太无法举证自己与老伴曾有类似约定,又未及时将自己的反对之意表达出来,作为与她相处多年的老伴,当然可以一家之主的身份签下那份协议。 一份房屋动拆迁协议,本就是尊重当事人权利的体现。要么明确表示不签,要么签订后对它负责。而一旦放弃表达意见的权利,事后的后悔已经全无作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