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向委托人讨“工钱”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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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9月10日03:13 辽沈晚报 | |
本报讯记者王晓倩报道 辛辛苦苦帮委托人打赢官司,谁知代理人一句“这官司和你没关,都是我自己打的!”就将律师甩在了一边,愣是不给代理费!从来都是帮人打官司的律师杨某此次不得不将自己的委托人告上了法庭。昨日,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对这起律师状告委托人的纠纷案作出一审宣判,判决委托人按约定给付杨某2000元的代理费和利息。 1990年11月2日,张某离异后从皇姑区回迁到和平区的母亲家住。1993年,该地区动迁 张某的行为引起官司,开发商将其告上法庭。和平区法院审理后判决张某腾房。张某对此不服,状告开发商和拆迁办,要求二被告给她安置住房,然而和平区法院判决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 2000年4月8日,张某找到了沈河区房产局的兼职法律顾问杨某,并签订了委托代理合同,约定如杨律师能让她全案胜诉,张某除预先支付2000元的代理费外,还要再给付杨某2000元代理费。 接案后,杨律师经过调查取证后,向沈阳市房产局递交了裁决申请。随后沈阳市房产局下发了申请通知,张某和其父母被确认为被动迁安置人口,张某得到了应得的房屋和补发的动迁补助费。然而原本合同中规定的张某应给付杨律师的2000元代理费却迟迟不见踪影。不得已,杨律师将张某告上了法庭。 2003年4月28日,和平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杨律师认为,他在与张某签订的动迁纠纷代理合同上双方都已签字,合同合法有效。而案件的胜诉与自己的工作是分不开的,所以张某应承担代理费及利息。 经审理法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合同的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已按约定处理了被告的动迁事务,经原告工作,被告在已被确认为动迁安置人员后又不支付代理费的行为系违约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