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卖房子丈夫“自判”离婚 | |
---|---|
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9月10日04:44 大连晚报 | |
为卖房子丈夫“自判”离婚首席记者 张晓帆 丈夫为了达到将房子卖掉的目的,处心积虑制作了假离婚证书,还自己判决“房一间归男方所有”。他以假离婚证骗取到公证书,然后将房子卖掉。当可怜的妻儿稀里糊涂被撵出家门后,才知道丈夫已经于去年4月就跟自己“离婚”了。如今丈夫不见踪影,妻子只能诉诸法律。 丈夫极少回家 35岁的丛新(化名)是外地人。昨日,她向记者讲述了这起“离奇”事。她说自己是在1994年与丈夫林某相识并于第二年结婚的。孩子1岁半时,他们在甘井子区山日街分到了一套房子,面积有32平方米多一些。1999年房改,夫妻俩花8000元钱买下了房子。 同年,林某从单位买断工龄,拿到十万多元钱,他跟丛新说自己要到外地做生意,便带着这笔钱离开了家。过了一段时间,林某又出现了,但从此不在家里长住,而是十天半个月才回来一趟。丛新问他在干什么,住哪里,他都不说。 房子糊涂被卖 丛新说,去年12月的一天,丈夫的一位朋友找到她,告诉她林某准备把房子卖了,并说当日早晨,林某已经雇车把丛的家具衣物等都搬到一间租来的房子里,让她跟孩子到那里住。丛新觉得这种说法不可思议,就没在意。下班后回到家里,打开门一看,东西果然全没有了,至此,她仍没明白怎么回事。第三天,丛新找了辆车,把东西又拉回来了。 此后,丈夫一直没有露面,丛新就一个人带着孩子过日子。今年1月的一天,家里突然来了一男一女两个人,他们敲开门后看到了丛新,非常奇怪:“咦,这里怎么会有人住呢?”丛新也奇怪,说自己一直住在这里,这是她的家。两人告诉她,林某已经将房子以4万元的价格卖给了他们。 丛新说当时自己听说这情况后,立刻蒙了,坚持要手续看。10天后,两个人又来了,他们果然拿来了《房地产买卖契约》,上面明确地标明房子已经以4万元的价格卖给了别人,且有林某的签名。 虽然不甘心,可是丛新还是被“请”出了家门。新房主把她的东西都搬了出来,她只好与8岁的儿子在大化附近租了间小平房住下,艰难度日。 无奈告上法庭 丛新在与一男一女交涉中被告知,林某自称已经离婚,是个单身,所以才把房子卖了。她不明白,林某与自己离婚,自己怎么根本不知晓?丛新为此找到大连市甘井子中心法律服务所,所长尹燕丰听了她的陈述后表示,只要证明林某的离婚证是假的,这房子就应该能要回来。 于是,今年4月,丛新将大连市房管局及林某告上法庭,要求撤销此桩房屋交易,恢复原夫妻共有财产。6月,因为法院无法找到林某,案件执行了公告送达。 假证不难识破 昨日,记者看到了林某制作出来的离婚证的复印件。证书标明为“甘字第17号”,有趣的是,此假离婚证的落款为“甘井子区婚姻登记处”,但印章却是“大连市民政局”。而且,林某还一厢情愿地起草了“离婚协议”,其内容为“婚生子由男方领养,女方不承担抚养费;房一间归男方所有,女租房住。男承担一年房租费,每年3600元,男方交女方3600元。”发证日期为2002年4月20日。 记者就此采访了尹燕丰律师,他说,凡办理离婚手续的市民都应到所在地县区级婚姻登记处办理,除非是涉外婚姻,才可能盖市民政局的印章。林某的造假手段并不高明,离婚证上证印不符,应该不难识别,但是林某竟然靠此取得了公证书,并且实现了房屋过户,说明其中的审查工作有漏洞。 尹律师表示,目前已经取得了甘井子区婚姻登记处及大连市民政局的证明材料,林某用作买卖房屋凭证的离婚证书系伪造,不具备法律效用。但是,由于房管局房屋交易处并无审查证件的义务,凭公证书可以进行房屋交易,因而在这起案件中并无责任。按照《民法通则》规定,如果交易人采用非法手段,持伪造证件进行交易,则交易无效,也就是说,房管部门颁布给买方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应为无效。(来源:首席记者张晓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