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惕拆迁中的非法公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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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9月10日04:46 中国青年报 | |
刘效仁 城市拆迁,一项为民解困的德政,眼下却有一部分演变成以营利为目的、着眼于土地投机、与民争利的“坑民工程”。由于拆迁补偿太低,双方矛盾加剧,以至于达到剑拔弩张、你死我活的地步。江苏南京玄武区有的拆迁办组成“拆迁先锋队”,以砸玻璃、扔粪便、掀屋顶等野蛮行径肆意侵害公民的合法权益。有的趁户主不在突击拆房,使其财物埋于瓦砾 其实,远不止南京一城。去年9月全国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座谈会透露,建设部2002年1至8月份,受理来信共4820件次,上访1730批次,集体上访123批次,其中反映拆迁的分别占28%、70%、83.7%(9月4日《南方周末》)。拆迁引发的不公正和不稳定,尤其是强行拆迁,已严重侵害了公民的合法权利。 按说拆迁中的野蛮行径在法制健全的今天应该日见敛迹,何以在包括南京的一些地方大行其道?在拆迁的利益搏奕中,其关键的环节是公权的优越性和公权的强制力。正如法学专家江平所说,拆迁表现出来的冲突是私权和公权的矛盾。房子的拥有者是私权的主人,但是拆迁是一种公权力,是政府的行为。由于我国对公民财产权的保护法规还有待健全,被拆迁人处于绝对的弱势。何况有些地方打着社会公共利益需要的招牌,被拆迁人的合法权利往往受到漠视。政府可以未经原来住地居民的同意就将土地的使用权转让给开发商,而在赔偿事宜上,很少给私有财产的房主以平等对话商讨的权利和机会。结果尽管江苏省从今年起就实行了新的《城市房屋管理拆迁条例》,充分考虑了拆迁户的利益,在补偿方式和标准等方面作了详细的规定,但南京市依然执行着2001年底出台的市府文件,因为这一文件的补偿标准低得多。政府职能部门不给私权一点谈判、搏奕的空间,最终使这种矛盾达到白炽化的地步。 公权的强制力也使得缺乏应有法律保障的私权相形见绌,无能为力。现行的拆迁条例被不少法学专家认为是有很大缺陷的,首先它使强制拆除合法化,其次它规定在法院未作出裁决之前,可以依法先行剥夺被拆迁人的房屋使用权和所有权。被拆迁人要是想通过法律的手段维护自己的权益,胜算也很小,而且不管怎样,房屋被拆迁是铁定的结局。这种强制力使拆迁先锋队有恃无恐,无所顾忌。因为即使做出出格的行为,自有政府职能部门撑腰。 对此,人们呼吁制定《征收赔偿法》,坚持等价、有效、及时的原则,确保公民的私有财产不可侵犯。如需要拆迁,应给予足额的补偿(广州市即将出台的相关条例,就提出了根据市场的预期确认补偿价格,增加20%补偿)。拆迁计划要提前告知,取消先行拆迁的强制做法。对于用于商业开发的拆迁要允许公民讨价还价和说“不”。同时,应规范对拆迁公司的管理,提升“拆迁准入门槛”,使拆迁者学会尊重和文明,坚决打击野蛮行为。 以上这些都需要健全和完善相关的法律规范,使公权受到合法的限制,让私权得到法律的全面关照和有效保护,以充分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