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企职工安置费标准出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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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9月10日07:31 潇湘晨报 | |
本报株洲讯实施国企改革的企业职工,谁能享受一次性安置费补助?谁可以享受经济补偿金?以及安置费和补偿金的标准是多少?株洲市日前出台的《关于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若干规定》实施细则对此有了个明白说法。 据介绍,职工提前退休、安置费用计算和解除劳动合同的截止时间为:破产企业自人民法院正式宣告破产之日整三个月止;改制企业以政府或职能部门下达改制批文或政府召开 按照实施细则,改制企业在职职工经济补偿标准为:2003年5月23日以前改制的企业,执行原政策规定的标准;2003年5月23日以后改制的企业执行株发[2003]5号文件的,企业无论在哪一年改制,有偿解除职工劳动关系的月平均工资标准,按2002年度全市社会月平均工资778元计算,但最高不得超过1000元/月。改制企业1986年10月1日以前参加工作的全民固定工有偿解除劳动关系的补偿标准:工龄在10年以内的,每年工龄给予1.5个月的工资,从第11年开始,每年工龄给予2个月的工资补偿,但累计最高不得超过36个月;1986年10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劳动合同制职工,按工作年限每满1年发给1个月2002年度全市社会月平均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破产企业在职职工补偿标准,按进入破产程序上一年度全市企业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计算安置补偿费。全市企业职工工资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及统计局公布的为准。根据职工的不同情况,“实施细则”均分别给予了相关的补偿标准。如果该细则与国家有关新政策不相符合的,按国家规定执行。记者 唐安良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