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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长期分居 重庆一男子索赔精神损失

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9月10日09:11 工人日报天讯在线

  本报讯(记者李国实习生涂姝)因妻子未尽性义务,丈夫认为其同居权受到了侵犯。9月初,重庆市垫江县吴军向当地法院递交诉状。要求法院判决离婚,并赔偿其精神损失费100元。

  现在重庆市解放碑泰兴电脑城从事电脑配置工作的吴军今年30岁,结婚5年,在最初的两年,夫妻之间如胶似漆,但从2000年7月开始,妻子对他慢慢疏远,有时与他分床而睡。
吴军说,在查明妻子没病和没有外遇后,他决定与妻子离婚。

  据了解,《婚姻法》中根本没有“同居权”一说,那吴军为何要在诉状中写“侵犯同居权”呢?吴军告诉记者,他是在查阅了很多资料后故意这样写的,因为性权利、性义务在《婚姻法》中都没有明文规定,只提到了“……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准许离婚”。吴军称,他之所以这样说是想通过自己的起诉,让人们了解同居权,也让法律界关注同居权。

  法律界人士认为,考虑到我国法律知识的普及程度,以及我国传统中存在的严重夫权思想,为避免在具体操作中人们对此权利理解出现偏差,继续过去那种妻子没有性权利和性自由的局面,造成对妇女正当权利,特别是人身权利的侵害,就没有将同居权在《婚姻法》中明确规定下来。另有法律界人士称,本案中妻子拒绝性生活的行为,在一定程度上对丈夫的精神和肉体造成了伤害,吴军还可以遭遇家庭冷暴力及精神虐待,向妻子提出索赔,索赔额可适度提高。一些人认为,尽管《婚姻法》中没有对此作出明确规定,但事实上“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提法,在一定程度上承认了同居权。吴军的做法值得肯定,也是对婚姻的尊重,而且打破了中国人的传统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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