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过部分法律不保护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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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9月10日11:05 今晚报 | |
本报讯(记者吴阿娟通讯员付兰荣实习生孙启明)随着经济生活的活跃,民间借贷越来越多。做生意、买房子手头太紧,找亲戚朋友借点钱实在是再平常不过的一件事。在借钱时,双方往往要商谈还款事宜,其中免不了谈到利息。因为人情关系,亲戚朋友间借钱的利率常常要比银行贷款利率高得多。然而,当欠款还不上、官司打到法院时,令当事人没有想到的是,当初双方自行约定的高额利息却得不到法院的保护。日前,河北区人民法院就审结了这样一起欠款纠纷。 原告马某与被告宋某原是同事。2002年3月22日宋某向马某借款人民币1万元,并以个人名义打了借条,双方口头约定借款利息为2000元。然而,借款至诉讼时也未偿还。2003年6月马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宋某偿还借款及利息共1.2万元。法庭上,宋某以替公司向马某借建材款且已将售出建材的钱交到公司为由拒绝还款。 法院经审理认为,宋某向马某借款的事实存在,且没有约定借款期限,故马某有权随时要求宋某偿还借款。但是,马某与宋某约定的借款利息为2000元,其利率远远超过了法律规定的最高限额——银行同类贷款利率4倍,所以,超出部分的利息,法院不予保护。同时,宋某提出应由公司偿还借款的主张没有证据,也不予支持。遂判决宋某立即偿还马某借款人民币1万元,并按照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给付马某借款利息。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