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告倒“不埋单”的委托人 | |
---|---|
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9月10日11:43 沈阳今报 | |
记者房立今报讯打赢官司后,委托人拒绝给付代理费,一怒之下,律师将委托人告上法庭,索要代理费。昨天,和平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委托人按约定给付律师代理费2000元及利息。 起因 律师代理房产纠纷 2000年的4月8日,沈河区房产局的法律顾问杨文江和委托人张华(化名)签订了风险代理合同,约定如杨文江能让她全案胜诉,张华除预先支付2000元的代理费外,还会补交2000元代理费;若败诉,杨文江不收后期的代理费,还要退回张华1500元代理费。 杨文江调查查明,1993年10月,张华的母亲家动迁改造,拆迁办和开发商认定张华和其父母为动迁安置人口。但在1998年回迁时,张华和其父母均没被安置,但张华强行搬进新房。之后,开发商将张华告上法庭。和平区人民法院在审理后判张华腾房。张华不服,反诉开发商和拆迁办,要求他们为自己安置住房,和平区人民法院驳回了她的起诉。 意外 打赢官司不给钱 杨文江取得一些证据后,向沈阳市房产局递交了裁决申请,要求裁决张华和其父母是动迁人员。不久,房产局下发通知,张华和父母被确认为被动迁安置人口,而且还为他们安置了房屋和补发了动迁补助费。官司打赢后,杨文江向张华索要代理费,不料被张华以种种理由拖欠着。 结局 律师告倒委托人 今年1月,杨文江向和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张华给付代理费。4月28日,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杨文江认为,他在与张华签订动迁纠纷代理合同时,双方都在合同上签了字,合同是合法有效的;另一方面,案件的胜诉与自己的工作是分不开的,所以张华应承担代理费及利息。张华则称,在办理回迁案件时,杨文江并没有付出努力,也没有出谋划策,案件一直由她自己办理,案件胜诉与杨文江无关。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合同的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杨文江已按约定处理了被告的动迁事务,经杨文江工作,张华在已被确认为动迁安置人员后不支付代理费的行为是违约行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