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9·7”西塔爆炸事件,9月9日,记者采访了辽宁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法学博士邢志人教授。爆炸不是恐怖行为邢教授认为,从表面上看西塔发生的爆炸事件,与近期国际社会上发生的恐怖主义行为有许多相似之处。如以暴力方法,造成无辜者的人员及财产伤亡等。但以目前警方公布的材料看,肇事者金某某是在欲自杀的前提下,“长时间释放煤气引起爆炸”的。而这一主观动机,与恐怖主义的反社会目的是根本不同的,因此不应确定这次爆炸事件为恐怖行为。自杀爆炸危害公共安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危害公共安全罪中
,明确规定了“爆炸罪”,而西塔地区的爆炸事件肇事者涉嫌“爆炸罪”。从“爆炸罪”的构成要件看,肇事者具备了主观故意、客观实施爆炸及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等要件。虽然肇事者在施放煤气企图自杀时,不一定意识到会危害公共安全,伤及无辜他人,但至少其在施放煤气时,知道煤气会爆炸,爆炸会伤人,她也正是希望爆炸将自己炸死,但其却放任这种危害结果的发生。这样,其犯罪动机已构成“间接故意”。这次爆炸的后果相当严重,造成了2死多伤和邻居的房屋等财产损失损重。民事赔偿面临“法律白条”在此次爆炸中,有多人伤亡及财产房屋等损失,在死者的民事赔偿、伤者的抢救、房屋的修缮等方面,需要有大量的金钱支出。对这方面的财产支出,邢教授认为,法院在审理这一爆炸案时,相信会支持被害人向被告提出的民事赔偿要求。就此次爆炸事件看,损失相当惨重,被告人如果没有相当的经济实力,是无力支付的。而在当代的司法实践中,因为被告人被判死刑等多方原因,这方面的民事判决基本上是“法律白条”。最后,邢教授指出,他本人一贯是反对不珍惜生命的自杀行为的。此次爆炸事件的制造者,用放煤气来结束生命,造成了其他无辜者生命及健康的损害。这对这些被害者来说是极不公平的,危害公共安全的肇事者受到法律的制裁是必然的。
本报记者孙洪伟《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爆炸、投毒等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