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路装修工” 刷漆毁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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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9月10日12:21 云南日报 | |
在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近期推出的首批房地产典型案例中,有一例是涉及家庭装修的。五华法院最后判决,“马路装修工”在装修时如毁坏他人家具、房屋,则需承担赔偿责任。 据五华法院审理查明:张某一家系昆明市五华区人,通过集资,在单位分得住房一套。为装修这套住房,张某的妻子找到了熟人袁某,请他帮忙找一个家庭装修油漆工。随后, 被告袁某答辩称,在整个装修事件中,他只起到了介绍作用,他对油漆的质量并未作过任何形式的保证,也未与任何人达成过协议,因此他不应该是本案的被告,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罗某下落不明,未到庭答辩。 五华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张某与被告罗某存在着加工承揽合同关系,且被告罗某的施工并未“达标”,从而导致原告的家具着色不均、发黑,给原告造成了经济损失,罗某作为承揽人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应赔偿其直接经济损失14670元和鉴定费500元。而原告并没有证据证明被告袁世斌对装修一事作出过任何的质量保证和承诺,因此袁世斌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据此,五华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罗某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5170元。 “马路装修工”帮助家庭搞装修是近年来的一大热点,针对这一现象再结合本案实际,五华法院法官认为:这起案件的发生是因为近年来家庭装修市场混乱,没有归口、规范管理。本案中原告由于轻信“马路装修工”罗某,从而导致了装修上的经济损失。而被告明知自己的技术水准无法达到施工的质量要求,却一味为了追求利润而承揽了张某一家的家庭装修,这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必然要承担完全责任并赔偿损失。 柏立诚 袁红梅(滇池晨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