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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路装修工” 刷漆毁屋

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9月10日12:21 云南日报

  在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近期推出的首批房地产典型案例中,有一例是涉及家庭装修的。五华法院最后判决,“马路装修工”在装修时如毁坏他人家具、房屋,则需承担赔偿责任。

  据五华法院审理查明:张某一家系昆明市五华区人,通过集资,在单位分得住房一套。为装修这套住房,张某的妻子找到了熟人袁某,请他帮忙找一个家庭装修油漆工。随后,
经人介绍后找到了罗某。罗某属于那种无任何装修资质证书的“马路装修工”。其在张某家曾达成口头协议,由罗某为张家的木质家具刷油漆,油漆标准为“华润牌红棕木纹宝”,张家付给罗某1300元工钱。在刷漆过程中,罗某的刷漆效果并未达到张家的要求,返工后仍不满意,其结果还导致张家的所有木质门套、家具全都报废、毁坏,木地板也被小面积污染。后经云南省家庭装饰质量监督管理站鉴定为“因质量问题所引起的该工程木作面层及木地板受污染,其直接经济损失为14670元”。此后,罗某又返工了一次,但仍未达到质量标准。随后,罗某也不知去向。无奈之下,张家只好把介绍人袁某和罗某起诉到五华法院,要求2被告赔偿因延误搬迁而造成的经济损失3000元、全家精神损失费1000元、家庭装修损失费14670元及鉴定费500元,共计为19170元。

  被告袁某答辩称,在整个装修事件中,他只起到了介绍作用,他对油漆的质量并未作过任何形式的保证,也未与任何人达成过协议,因此他不应该是本案的被告,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罗某下落不明,未到庭答辩。

  五华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张某与被告罗某存在着加工承揽合同关系,且被告罗某的施工并未“达标”,从而导致原告的家具着色不均、发黑,给原告造成了经济损失,罗某作为承揽人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应赔偿其直接经济损失14670元和鉴定费500元。而原告并没有证据证明被告袁世斌对装修一事作出过任何的质量保证和承诺,因此袁世斌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据此,五华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罗某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5170元。

  “马路装修工”帮助家庭搞装修是近年来的一大热点,针对这一现象再结合本案实际,五华法院法官认为:这起案件的发生是因为近年来家庭装修市场混乱,没有归口、规范管理。本案中原告由于轻信“马路装修工”罗某,从而导致了装修上的经济损失。而被告明知自己的技术水准无法达到施工的质量要求,却一味为了追求利润而承揽了张某一家的家庭装修,这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必然要承担完全责任并赔偿损失。

  柏立诚 袁红梅(滇池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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