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通讯员 翁建军 本报记者 方云凤2003-9-10 本报讯 有谁会想到,自来水和人的身体也能成为骗子诈骗的“道具”?而杭州的这两名骗子,却利用这两项“道具”,居然骗得了价值十万余元的液化气。昨天,涉嫌犯诈骗罪的犯罪嫌疑人周某和黄某被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批准逮捕。
周某和黄某原为临安籍驾驶员,2人合伙经营运输石油液化气的生意。承接生意时,他们除了赚取运输费,还与购气单位建立了“包干制”,即如果拉回的液化气重量少于供气厂家过磅时的重量,其 中的不足部分由周某和黄某赔偿,反之,多出的部分液化气价值则归周某和黄某。周某和黄某认为这一包干制有空子可钻,便产生了歹念。
2002年12月26日,他们到杭州某油厂拉液化气。按规定要先对槽车的车重进行过磅。此时,该槽车已不同往常,早有预谋的周某、黄某将4只分别装有25公斤自来水的塑料水桶藏匿于槽车工具箱内,原本空空的槽车被人为地增加了100公斤的重量。当液化气装满后,他们不是马上去供气厂家的满车过磅处过磅,而是驱车到一偏僻处,偷偷将事先藏匿的4只水桶里的水全部倒光,这样一来,原先被人为增加的100公斤重量,又被减回去了。这样,他们从中骗取了100公斤的液化气款。
初尝甜头,两人不禁大喜过望,他们自觉找到了一条发财的捷径。第二次作案时,他们连自己的体重也考虑进去了——因黄某的体重比周某重20公斤左右,2人便采用在空、满车过磅时互换驾驶员的手段行骗。当空车过磅时,大个子黄某作为驾驶员坐在车内,装满液化气后,又由小个子周某作为驾驶员坐在车内,这样,加上4桶水的重量,他们一次就骗取了120公斤的液化气款。
据检察机关的侦察,从2002年12月26日至2003年3月底,短短的3个月内,周某和黄某通过上述手段,诈骗杭州某油厂液化气达150余次,共计骗得液化气20余吨,价值人民币10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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