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钱“铲事”未成追后账法院判决“好处费”全白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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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9月10日15:43 北京晚报 | |
据北方网报道 打架滋事后不想承担责任,反而妄图找人“摆平”。在花钱后未能洗脱罪名的情况下高某将当初答应自己能“办事”的佟某告上法庭。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对这起不当得利纠纷案做出一审判决,以双方当事人之间活动属违法行为为由,驳回原告高某的诉讼请求。 2001年10月11日,26岁的高某因打架被铁西警方拘留。不久,高某的朋友刘某某表示 高某及其家人认为佟某没有履行承诺,于是找到佟某要求还款。由于佟某不同意还款,2002年7月8日,高某将佟某起诉至和平区人民法院,要求佟某退还2万元。经过审理,和平区人民法院认为,公民之间的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任何违反法律的行为均属无效行为,原、被告试图通过金钱交易来达到个人非法的目的,是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属无效的民事行为,不受法律保护。 包律师点评:民事法律行为不能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只有合法的民事法律行为才能得到法律的保护。犯罪分子希望通过金钱来逃避法律的制裁完全是自己的妄想,所谓找人“摆平”的金钱交易的目的是非法的,给这种金钱交易冠以支付“好处费”的名义也不能掩盖他们的非法目的。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当然不能得到法律的保护。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包括如下几种:(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三)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四)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五)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六)经济合同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七)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由于本案中当事人给付“好处费”的行为是无效的,由此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也是无效的,无法得到法律的保护,人民法院的这一判决也是对那些不相信法律而一味找人“摆平”的违法者的警醒。魏晓东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