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防过激行为被“传染” | |
---|---|
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9月11日04:38 河南报业网-大河报 | |
最近一期《南方周末》上的一篇记者调查稿《拆迁十年悲喜剧》是这样开头的:“8月29日得知南京拆迁户自焚的消息,北京的徐永海在千里之外感到一阵后怕——那曾经是他刹那间有过的念头……”就像第一个无奈以跳楼为代价讨要血汗钱的民工,在全国范围内触发了“跳楼秀”(我真不想借用这个轻薄的词)一样,我在内心评估着“南京自焚事件”所可能产生的“示范效应”,一种不祥之感挥之不去。 据郑州媒体报道,9月5日,郑州市整治市容街景进入了验收阶段,一街道办事处在通告期限已到,而要强制拆除某临街居民楼的违章“炮楼”时,一男子坐在楼上往自己身上浇了三瓶白酒并拿出打火机,称谁若拆他家的“炮楼”,他就自焚跳楼……所谓“炮楼”,外地人或许不清楚,郑州人却知道这种居民利用厨房窗户而自行搭建的一种类似小阳台的装置可称是这座城市的一大“景观”。应该说,从安全和市容角度来讲,这样做的确违章了。然而,我们也必须指出,当它在十多年前这座城市兴起时,并未有过明文禁止。我所查到的有关规定,也只是在近几年一些新建小区“业主注意事项”里,才有“不许搭设防盗网”等内容,而对于那些已既成事实的防盗网和“炮楼”之类,则没有任何文字。 费这么多笔墨交代“炮楼”的是非,我更多的是在想郑州这起“自焚未遂”事件应给我们什么样的警示。毋庸讳言,通过这件事,我看到了一种非理性的过激抗拒方式被“传染”的征兆,而针对这种可怕后果,我们的政府是否作好了相应的准备? 近日,南京方面已宣布减缓拆迁进度,这种做法固然值得肯定,但绝不是根本的解决办法。因为城市改造毕竟要涉及拆迁,不可能因“钉子户”而无限期地推迟工期。还以郑州这起事件为例,按理说,对于违章建筑,政府在过了要求户主自行拆除的期限后,有权实施强制行为,尽管作为当地一种普遍现象,政府有监管失察的责任,但某些户主如动辄以自焚、跳楼这种过激行为要挟,却把事情引到了另一个极端。 那么,政府该如何预防这种过激行为被“传染”?我想,不给“钉子户”以“口实”是唯一的选择。而要想做到这一点,作为拥有公权力的人民政府,除充分尊重私权利(不能再是你定一个什么协议,而拆迁户则只有签字的份儿)外,还必须严堵行政疏漏,而如果确有疏漏,则要敢于承认,并承担由这疏漏而给户主造成的损失。毕竟那被要求拆迁或拆除的不是别的,而是后者的家园! 很显然,这也是“执政为民”的真正含义。大河报2003-09-11 00:00:00责任编辑:管理员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