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警察法》中的留置措施是否需要改一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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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9月11日04:38 河南报业网-大河报 | |
邹云翔 日前发布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明确规定公安机关在讯问查证违法嫌疑人不得超过12小时。无疑,这样的整顿很及时,但这样的措施却与《人民警察法》规定的可以留置48小时有冲突之处,我们在肯定讯问查证违法嫌疑人不得超过12小时的积极意义时,也要看到国家法律要高于部门规章,留置不改变,这项护民措施也就难以落实。 留置权是由《人民警察法》规定的一种警察权,以方便警察履行保护社会和公民利益的职责。但实践中留置这种护民的工具却经常被滥用。例如浙江某地就曾经出现警察将女性与男性关在同一留置室中的事,处女嫖娼案等丑闻中留置的滥用也如影随形,留置的过程中刑讯逼供、留置人自杀的事并不罕见。 实践中留置措施存在的缺陷主要有二。 其一,制约不完备。警察可以仅仅认为当事人有某种嫌疑等不甚明确的理由,将有关当事人留置,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达48小时,而其中的限制仅仅是必要的情况下延长24小时由警察的上司决定,本质上这种限制人身自由的权力还是完全控制在警察手上,使得制约似有却无。 其二,被广泛地运用到刑事诉讼中,使得刑诉法对被告人权利的保护有虚置的危险。事实上,现在公安机关侦查案件多先用留置48小时,然后12小时刑事讯问时间,公安机关侦查的普通刑事案件可以“合法”地限制当事人自由60小时。而对于侦查贪污渎职类犯罪的检察机关来说,只能讯问12小时。如此操作,显然有违司法正义,不符合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更有违刑诉法以程序保护权利的宗旨。 笔者认为,《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不过是个部门规章,其效力并没有《人民警察法》高,这就意味着如果不修改《人民警察法》,那么《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就有可能被架空,对人权的保护也就无法落到实处。 作者单位:江苏泰州人民检察院大河报2003-09-11 00:00:00责任编辑:管理员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