讨公道十年维权路漫漫 民告官四年官司终胜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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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9月11日07:13 三秦都市报 | |
本报讯 (记者 潇阳 实习记者丑盾刘峰)“替职工倾力维权,民告官终得胜诉。”昨日上午,中铁一局集团一公司职工姚新文在妻子的搀扶下,眼含泪水,将一面鲜红的锦旗交给省总工会副主席李向柱手中,以感谢省工会职工法律服务中心对他的热心帮助。 1994年1月16日,姚新文参加宝中线路会战在搭乘本单位顺路车去新工区途中于陇县温水镇发生车祸。姚新文身负重伤,幼子夭折。事发地陇县公安局《刑事科学鉴定书》认定: 姚新文以因公致伤为由,向铁一局一处申报工伤,遭到拒绝。他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工程处领导多次反映,均无结果。万般无奈之下,于1999年11月向单位所在地渭南市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2000年11月8日,渭南市劳动仲裁委员会以申诉人姚新文伤残不属因工负伤为由,驳回申诉人要求。被诉人中铁一局一处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8000元和平均工资70%、发给伤残抚恤金的诉讼要求;驳回申诉人要求被诉人承担继续治疗费2万元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元,处理费940元,由申诉人姚新文承担。 姚新文不服仲裁,于2000年12月27日,在省工会职工法律服务中心律师的帮助下,向渭南市临渭区法院提起民事诉讼。2001年12月,临渭区法院作出维持原判的判决。在此期间,渭南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没有向当事人姚新文下达2000年7月20日作出的《关于姚新文同志工伤认定的批复》,剥夺了他的知情权。 2003年7月24日,姚新文将渭南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铁一局一处同时上诉至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7月30日,渭南中院作出终审判决:一、撤销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2002)第020号行政判决;二、撤销渭南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姚新文同志工伤认定的批复》。诉讼费400元由被上诉人渭南市劳动局承担。 经过10年努力,姚新文终于看到希望,在惊喜之中,他想起了多年来为他提供无偿援助的法律工作者,想到了帮他维权的省工会,于是出现了本文开头那感人的一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