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被盗理赔起讼争:劳力士手表是计时器还是首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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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9月11日07:34 楚天金报 | |
荆楚在线消息(楚天金报)记者艾红霞通讯员涂莉、熊青报道:价值1.38万元的劳力士手表失窃,失主陈某要求理赔被拒,一怒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昨日,经武汉中院调解,保险公司赔付陈某保险金1.2万元。 2001年9月29日,新洲某公司职工陈某与某保险公司签订了两份“安居综合保险”合同,合同对首饰等家庭财产实行分项保险,保期一年。 2002年8月,陈家被盗。派出所证实陈某家中一只劳力士手表等物品丢失,至今未破案。陈某持该表发票,要求保险公司理赔遭拒,遂于2003年3月向新洲区法院起诉,要求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所列的“首饰”项目,赔付保险金1.4万元。 庭审中,保险公司则认为:高价手表的最大功能仍为计时,所以只能算是计时器具,不属首饰范围不予理赔。 新洲区法院审理后认为:价值1.38万元的“劳力士”与普通计时手表的区别在于,其内在质地和外部观感,均能彰显佩戴者的身份、地位或经济实力。所以高价“劳力士”的装饰功能被置于突出地位,而计时功能被限制于最小范围内,在此意义上,高价劳力士手表同手镯、戒指等“首饰”处于同等地位。 新洲区法院于2003年6月作出一审判决:保险公司赔付保险金1.4万元。保险公司不服,上诉至武汉中院。 昨日,经武汉中院调解,双方达成前述协议。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