聋哑人闹市抢巨款 一言不发“零口供”一样判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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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9月11日10:38 金羊网-新快报 | |
新快报讯 (记者张斌 通讯员韩英) 记者昨日从广州市花都区法院获悉,该院近日审结首宗“零口供”未成年聋哑人抢夺案。尽管该被告人在聋哑老师的翻译下从抓捕至审判结束一直拒不交代自己的身份和犯罪事实,但在确凿、充分的证据面前,法院按有关法律规定以“无名氏”为代号判处“零口供”被告人(无名氏)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2000元。 案闹市截车抢夺8.3万 2003年3月2日下午5时许,受害人冯女士驾车驶到花都区建设路时,突然有一名陌生男子跑到车头前面,强行用身体将车拦截停下,几乎是一瞬间,旁边猛地又冲上来两名男子,拉开前座和后座的右车门,其中一人趁机在车前座抢去冯女士的手提包,内有现金、手机及存折、支票等物,款物价值人民币83173元,后立即分散逃离现场。 后在热心群众和巡逻警员的追捕下,当被告人逃跑至站前路时被抓获归案,但手提包在逃跑过程中被同案犯传递转移走了,至今无法追回。 “零口供”审结无名氏 被告人被抓获后,却一直拒不交代自己的身份和犯罪事实,故检察机关以“无名氏”移送起诉。 经广州体育科学研究所对被告人的骨龄鉴定和电反应测听检查证实,被告人无名氏的实际年龄为16周岁,是聋哑人。花都法院认为被告人无名氏无视国家法律,为贪图非法所得,伙同他人抢夺公民的财物,价值83173元,数额巨大,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已构成了抢夺罪。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应予支持。 据审理该案的法官介绍,这是花都区法院审理的首宗“零口供”且被告人是未成年聋哑人的抢夺案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充分确实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因此本案虽然没有被告口供,但有5名目击案发经过的证人证实,并有被告被当场抓捕归案等证据证实,故定被告构成抢夺罪证据确凿充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