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主讨回4万工程款 | |
---|---|
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9月11日11:26 齐鲁晚报 | |
本报济南9月10日讯(通讯员 张儒强 记者 王振国)工程结束了,但建筑公司的项目经理张某却没从建筑公司领到工程款。告到法院不但没讨到钱,又背上了7000多元案件受理费。这个曲折的讨债案经检察院抗诉,终于使张某拿回了4.29万元的工程款。 商河县五建公司项目部经理张某分别于1998年10月、1999年5月承包了该公司承揽的商河县城鑫源小区西区四号住宅楼、小区西侧沿街楼的建设及小区的一些零星工程。完工后, 2001年5月28日张某将五建公司告上法庭。法院审理后认为张某应支付给五建公司的管理费等各种费用已超出张某诉讼请求的数额。因此,法院于2001年9月26日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7274元也判由张某负担。 商河县检察院受理此案后,先后到东营等地调查取证20余份,发现该案属于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遂建议提请济南市检察院抗诉。 济南市检察院于2001年12月11日向济南市中级法院提出抗诉,济南市中级法院裁定商河县法院再审。县法院历时一年半,终于改判了此案,为张某卸下7000多元的包袱,挽回了4万余元的损失。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