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教养制度”还能存在多久?(图) | |||
---|---|---|---|
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9月11日12:30 沈阳晚报 | |||
劳动教养制度是由国务院、公安部在上个世纪五十年代制定的,在特定时期起到了特定的作用。但近期以来,劳动教养问题引起了法学界的广泛关注。据专业人士介绍,一个人犯了罪,要经过法院的审理,确定有罪后,才能根据罪行的程度而被剥夺自由。而劳动教养却无需经过法律程序即可剥夺一个公民的自由,有的“刑期”甚至比正式有罪的人还长。近几年来,在全国人大会议期间,不断有人大代表提出议案,建议废除劳教制度或者将其纳入司法审查范畴,但这项被法学界长期批评的制度却至今岿然不动。有人认为,媒体上大量的有关抢劫、抢夺等严重危害人民生命财产的违法犯罪行为的报道,使得普通市民就希望对这类违法犯罪者严厉打击,这使劳教制度有了存在的社会基础。 据介绍,在众多的观点中,有人认为应当将劳动教养所针对的“违法行为”加以刑法化,使它们变成一些轻微的犯罪,并受到较为轻缓的刑罚,从而达到以刑法和刑事诉讼法来控制劳动教养的目的;还有人建议维持当前这种将劳动教养作为特殊的行政处罚的做法,但在剥夺自由的程度和适用程序上作一定的改革,如将劳动教养的期限缩短到两年以下,将劳动教养的决定权限放置在法院手中,使劳动教养的决定通过司法裁判程序来作出。但更多的人认为,劳动教养制度即使被废除了,只要公安机关仍然像目前这样拥有随意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权力,那么,诸如收容教养、收容遣送、收容教育、强制戒毒、强制医疗之类的行政措施,依然可能成为剥夺公民自由的“合法途径”。 在沸沸扬扬的讨论声中,我们也能听到、看到越来越多的曙光。“孙志刚之死”曾引发了人们对收容遣送制度的大讨论,国务院最终做出了废除这个制度的决定。如今,人们又看到了现行劳动教养所存在的弊端,那么,这个存在了半个世纪的制度是否也要发生重大变革?我们相信,国务院和公安部最终会有决定以使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得到更大范围的保障,使社会主义各项法律制度和行政措施更加合理和完善。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