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条例》6大变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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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9月12日08:11 海峡网-厦门日报 | |
文/本报记者 桂芹 王文静 漫画/陈军 变化一 婚前体检自愿 原条例:申请结婚登记的当事人,必须到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婚前健康检查,向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提交婚前健康检查证明。 新条例:对此未作要求。 变化二 结婚取消单位证明 原条例:结婚双方必须出示所在单位、村民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新条例:申请结婚者只需持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户口本和身份证)就可办理登记。 变化三 结婚双方须签声明 ——结婚双方须签声明 原条例:无相关规定。 新条例:申请结婚的当事人双方必须签署一份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即俗称的单身和非近亲声明)。 变化四 离婚登记当场办妥 原条例: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必须对当事人的离婚申请进行审查,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个月内,对符合离婚条件的,才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新条例: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离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对当事人确属自愿离婚,并已对子女抚养、财产、债务等问题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变化五 离婚不需单位证明 原条例:离婚需要提交所在单位、村民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出具的介绍信。 新条例:办理离婚登记只需持户口本、身份证、结婚证及双方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变化六 街道不再办理登记 原条例:城市居民可以到街道办事处登记结婚。 新条例:内地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按照便民原则确定农村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具体机关。 (厦门日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