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涉嫌嫖娼暴毙派出所 孀妻上诉10年仍无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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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9月12日14:17 城市晚报 | |
吉林市公安局丰满分局江南派出所在未发现迟俊平有嫖娼行为的情况下,以“涉嫌嫖娼”为由将其传唤至派出所,导致迟俊平在派出所内“自缢”死亡。从此,迟妻祝淑琴为“讨说法”走上了长达10年的漫漫上告路 城市晚报 记者/依然 报道 本报讯祝淑琴的丈夫迟俊平1993年6月28日到吉林市出差,住在吉林市火车站旁的一家名为亨通的旅社。1993年6月30日晚10时许,吉林市公安局丰满分局江南派出所以“迟俊平涉嫌嫖娼”为由,将其口头传唤至江南派出所接受审查。1993年7月1日12时40分许,迟俊平被人发现在江南派出所办公室内自缢身亡。祝淑琴一家认为丈夫死因不明,为此走上了漫长辛苦的上访路。2003年6月12日,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吉林市公安局丰满分局违法行政、疏于监管而造成迟俊平自缢身亡的后果,应承担30%的赔偿责任,赔偿祝淑琴5.4万元人民币。近日,本报记者对此事进行了采访。 “涉嫌嫖娼”丈夫“自缢”在派出所 1992年4月,迟俊平、祝淑琴夫妻俩由敦化市大石头林业局调转到蛟河市塑料总厂上班,迟俊平被分配到塑料总厂作采购工作。1993年6月28日上午,迟俊平受蛟河市塑料总厂厂长指派,携款1.4万元人民币前往吉林市购买冰箱。7月1日晚,当地派出所几个民警来到祝淑琴家,告诉祝淑琴,迟俊平出事死了。祝淑琴与单位的领导及家人连夜赶到了吉林市。7月2日8时许,当时吉林市公安局丰满分局江南派出所的所长对祝淑琴称:6月30日晚10时许,迟俊平一人在站前亨通旅社睡觉,他们怀疑迟俊平有嫖娼行为,便将迟俊平带到派出所接受审查,但经过审讯后,派出所认为迟俊平没什么事,就没管他,也没用手铐铐他,迟俊平所在的外勤办公室也没有锁门,几个屋随便他走。7月1日中午,全派出所的人都出去吃饭了,等大家吃饭回来后,有人发现迟俊平自己在屋里上吊自杀了。 死因不明妻子疑窦丛生 祝淑琴无法相信丈夫的死因。她说,丈夫死得太离奇了,有太多的疑点。首先,丈夫人品正派,说迟俊平涉嫌嫖娼,那是绝对不可能的;第二,迟俊平当时携带1.4万元,可是遗物中却只有2993元人民币,其余的钱去向不明;第三,家人发现迟俊平尸体上、脖颈处有两道索沟,索沟之间间距大约为3至4厘米,右手食指有清晰的红色印泥印,身上、颌下、右太阳穴、右手无名指处有紫红色斑点。如果是自缢身亡,为什么会有两道索沟?身上的伤又如何解释;第四,迟俊平所住的旅店在昌邑区,而江南派出所地处丰满区,派出所为什么越区办案?1993年7月15日,吉林市检察院的一位法医告诉他们:两道索沟是两次形成,一道是勒沟、一道是缢沟。一种情况是勒死后又吊起来;另一种情况是自勒未死又上吊。 祝淑琴到法院要求起诉,但由于公安局没有相关说法,法院无法受理。由于公安局一直没有就此事给出明确答复,从此,祝淑琴及家人开始了10年漫长的上访路。10年间,祝淑琴和迟俊平的哥哥们变卖家产,共花了20万元人民币。 公安局三次答复:我们没有责任 2000年9月5日,被告吉林市公安局丰满分局作出《关于对祝淑琴提出“迟俊平在江南派出所自缢死亡”赔偿要求的答复》。对迟俊平的自缢行为,丰满分局江南派出所表示不负责任,不涉及赔偿问题。祝淑琴不服,拿着这份《意见书》到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起诉吉林市公安局丰满分局治安传唤违法致人死亡,请求行政赔偿。但丰满区人民法院因《答复意见书》不是答复决定,表示不予审理。 2001年12月14日,吉林市公安局丰满分局再次作出《答复意见》,一次性补助1万元。祝淑琴仍然不服。 2002年2月4日,吉林市公安局针对原告祝淑琴继续上访的问题作出《关于祝淑琴上访一案的答复意见书》,重申了吉林市公安局丰满分局的答复意见。 一审:派出所违法行政应该赔偿 无奈之下,祝淑琴拿着《意见书》到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撤销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的行政裁定,此案由丰满区人民法院继续审理。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于2003年3月27日作出(2003)丰行初字第1号行政判决认定: 1、吉林市公安局丰满分局在未发现迟俊平有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即将其口头传唤至江南派出所之行为已构成违法行政,且对被传唤人疏于监管,造成迟俊平自缢死亡的后果,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因迟俊平自缢死亡系个人行为,其应自行承担主要责任,即承担70%的责任,吉林市公安局丰满分局承担30%的责任,赔偿祝淑琴5.4万元人民币; 2、吉林市公安局系吉林市公安局丰满分局的主管机关,其所作的答复意见只是从信访角度所作,并非行使行政职权造成侵害后果的行政机关。因此,被告吉林市公安局不承担责任。 终审驳回丰满分局上诉 吉林市公安局丰满分局不服一审判决,到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称: 1、依法并按当时执法实践,我局对迟俊平的审查无过错; 2、迟俊平自缢死亡与我局对其依法审查之间,二者在法律上无必然的因果关系,其本人应对其个人行为负全部责任; 3、所谓“疏于监管与自缢死亡的后果”,法律上二者之间并无因果关系,且我局已按当时之规章制度与工作实践惯例,对相关的执法人员予以内部的责任追究处理; 4、我局的执法实践行为未对迟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一审原告的请求无法律依据,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2003年6月12日,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法院认为,本案主要争议焦点:1、被告吉林市公安局丰满分局口头传唤、留置迟俊平是否合法,即口头传唤迟俊平是否符合“当场发现的违反治安管理的人”这一法定事实要件;2、被告吉林市公安局丰满分局对迟俊平自缢死亡应否承担行政赔偿责任。在二审庭审中就焦点问题,由各方当事人进行了举证和质证。 该院认为,(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公安机关对违反管理的人,需要传唤的,使用传唤证。对于当场发现的违反治安管理的人,可以口头传唤。”上诉人吉林市公安局丰满分局只是怀疑迟俊平有嫖娼行为,而不是“当场发现”迟俊平有违法行为,即对其进行口头传唤。二审中,上诉人提交的旅店服务人员的两份笔录虽未被法庭确认,但从取证时间上看,是在迟俊平死亡后调取的,且讯问笔录也未证明迟俊平有嫖娼行为。上诉人所谓按当时执法实践对迟俊平审查是无过错的理由不成立。上诉人口头传唤并留置迟俊平属违法行为,一审判决认定上诉人违法行政是正确的;(二)迟俊平虽系自缢死亡,但上诉人吉林市公安局丰满分局违法行为在先,疏于监管在后,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也是造成迟俊平自缢死亡的原因之一,有着必然因果关系,迟俊平自缢死亡的结果,其自身行为是重要的原因,上诉人的行为是次要原因。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丰满分局上诉,维持原判。 祝淑琴告诉记者,她和家人还要继续申诉。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