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赔偿案件 贵阳首开听证 | |
---|---|
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9月13日05:49 河南报业网-大河报 | |
据新华社电 9月10日,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首次对该院受理的一起国家刑事赔偿案件进行公开听证。 2000年8月,贵阳市白云区一个名叫谭榜林的青年,因在一起斗殴案件中涉嫌故意伤害他人,被贵阳市白云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被白云区检察院批准逮捕。2001年5月,白云区检察院对谭榜林以故意伤害罪向白云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同年6月,白云区法院以 谭榜林前后共被关押600多天,他向白云区检察院和白云区法院申请,要求赔偿其被关押期间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2万多元。白云区检察院和白云区法院接到谭的申请后认为,造成谭被关押和判刑的主要原因,是谭在这起斗殴案件中,故意作了虚假供述,按照国家赔偿法,不属于国家赔偿范围,因此于今年4月决定不予赔偿。谭榜林不服,将请求作出赔偿决定的申请递到了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据了解,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去年专门下文,要求贵州省各中级人民法院积极开展国家赔偿案件的听证试点工作,并出台了相关听证程序的暂行规定。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决定首先进行公开听证。 在10日的听证会上,谭榜林和白云区检察院、法院有关人员都充分陈述了自己的看法,并对谭榜林是否有虚假供述进行了质证。贵阳市一些行政执法部门和部分区县法院、新闻媒体等单位人员,到庭旁听。听证会持续了近3个小时,结束后,法官宣布将择期宣布案件的处理结果。专家观点司法公正首先是程序公正 在国家赔偿法对司法赔偿还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采用类似于行政听证会的形式公开对案件进行处理,有其积极意义: 一是体现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根据现代民主法治的基本观念,任何人都必须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包括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这种公开听证形式,让司法机关作为赔偿义务人和赔偿请求人坐在一起进行公平的质证和辩论,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体现。 二是有利于避免暗箱操作和权力滥用。国家赔偿法施行以来,执行情况并不理想,除立法上确有不完善之处外,赔偿请求人不敢告、不愿告是一个主要因素。因此,司法赔偿程序公开,让裁决机关与赔偿义务机关都接受当事人、社会公众及新闻媒体的监督,不仅有利于避免赔偿义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威胁或变相威胁当事人,也可避免裁决机关权力滥用。 ——贵州省贵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朱山新闻背景国家赔偿法 我国现行的国家赔偿法于1994年颁布,1995年1月1日开始实施。 国家赔偿法规定,行政赔偿是由于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造成损害引起的赔偿。 刑事赔偿又称“冤狱赔偿”,是行使审判、检察、侦查、监狱管理职权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应承担的赔偿。 按照国家赔偿法,刑事赔偿当有因公民自己故意作虚伪陈述,或者伪造其他有罪证据被羁押或者被判处刑罚等情形之一时,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大河报2003-09-1300:00:00责任编辑:郭俊华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