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李嘉廷行贿受贿系列案”中的两例作出一审判决,“烟草大亨”杨荣和“年轻大款”李俊分别被判刑2年。
据昆明中院审理查明,杨荣被捕前是香港焕德有限公司董事长,在做香烟和石油生意中,为得到时任“高官”的李嘉廷的帮助,1994年9月,在李嘉廷访问美国前,杨荣在云南省政府驻北京办事处给李嘉廷送了1000美金。1995年初,杨荣为出口1.3万箱香烟而请李嘉廷
帮忙,李嘉廷接受请托后,当即打电话让云南省烟草专卖局有关领导在杨荣出口的香烟品种搭配上予以照顾,这笔生意杨荣获得了巨额利润。在此期间,李嘉廷和杨荣商量,由杨荣为其子李勃办理前往港澳的通行证,同年5月,杨荣拿出50万元为李勃办好了通行证。随后,李嘉廷又让杨荣“在生活和资金方面关照”李勃,同年8月,杨荣为李勃在银行里存了30万元港币和50万元人民币,并把存折交给李勃支配。1996年,李嘉廷再次在杨荣的烟草生意中帮忙,并使杨荣获得了巨额利润,同年9月,杨荣送给李嘉廷3万港元。1997年,杨荣在香港给了李勃500万港元。同年,杨荣在云南投资石油制品,李嘉廷帮助其赚到了“大钱”。1999年9月和2000年1月,杨荣又在李勃的账户上分两次存入了60万港元。至此,从1994年上半年到2000年1月,杨荣已先后8次向李嘉廷父子行贿人民币50万元、港币643万元、美金1000元。昆明中院还查明,“年轻大款”李俊也存在行贿李嘉廷父子的事实,在1997年3月至1998年10月期间,李俊共计向李嘉廷、李勃父子行贿950万元。昆明中院认为,杨荣、李俊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数额特别巨大的行贿款,其行为已构成了行贿罪。
据此,昆明中院对杨荣、李俊行贿案分别作出一审判决,两被告分别被判刑2年、并处没收财产30万元。
丁强 张浩林(春城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