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呼吁完善立法鼓励活体器官捐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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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9月15日08:05 中国青年报 | |
本报记者 苏敏 继深圳市人大常委会率先颁布地方法规《深圳经济特区人体器官捐献移植条例》,对器官捐献这一崇高的利他行动予以保护后,9月6日结束的“中国器官捐献与移植合作项目第一届学术研讨会”上,来自全国各地的医学专家们再次针对器官移植、特别是肾移植的活体捐献的宣传与立法发出强烈呼吁。 不久前,诺华人与环境基金会与卫生部国际交流与合作中心签署资金总额为160万瑞士法郎(约900万元人民币)的“中国器官捐献与合作项目”。此次学术研讨会是该项目签署后的第一次全国性学术会议。 中华医学会器官移植分会主任委员陈实教授说,我国现在约有100万名尿毒症患者,这个数字还在以每年近12万的速度递增。在这些患者中,大概只有50万人具有进行器官移植治疗的可能性,但是实际上每年真正能够进行移植治疗的患者也就只有4000至5000人。至于那些无法接受移植治疗的患者,他们只有不断地进行其他替代治疗,例如血液透析等,每月需要支付7000至8000元。 他说,“可供移植的器官异常短缺是患者所面临的主要问题。”可以用于移植的器官来源主要是无心跳尸体、脑死亡尸体和活体这几种途径。目前,我国用于器官移植的器官主要还是来源于死刑犯自愿提供,属于无心跳尸体。“对于这种器官来源途径的不合理性,我们正在进行详细的讨论和改革。与此同时,我们在竭力推进《器官捐赠法》的颁布,希望构建一个合理、合法、科学的器官供应模式———脑死亡供器官+活体供器官。”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同济医院器官移植研究所袁劲和陈忠华两位专家持同样意见,希望能引起社会舆论对亲属活体供器官的重视,以规范亲属活体供器官过程中的行为及纠正对活体器官捐赠的误解。 在器官移植技术日益成熟的今天,全世界的器官移植医师都面临着同一个挑战,即无法获得足够的器官来救治生命。大量临床资料表明,即使一个配型不甚理想的活体肾移植,其远期存活率也要优于一个配型良好的尸体肾移植;亲属间尤其是夫妻间的器官捐赠,更易被接受,也更利于患者术后康复。活体供肾的“冷缺血时间”短于尸体供肾(冷缺血时间指器官从供者体内取出到移植给受者体内的时间长度),活体供者肾移植手术时,器官从供者体内取出后,可以立即或在1至3小时内移植给受者。 陈实教授说,对医生而言,必须遵守医学伦理学提出的“无害、有利、公正、尊重、互助”10字原则。不能为了片面的追求技术上的创新、医院的名誉、个人升职或申报基金,而在条件不太成熟的情况下仓促进行活体供器官移植。因为这样做违背医学伦理。对于患者而言,首先是保证其能够履行生命自主的权利。“无论医生还是患者家属,都不应该替患者本人做出选择,当然,处于昏迷的患者或无判断力的患者除外。” 专家们强调:活体器官捐赠,必须是绝对自愿。应由本人做出决定,任何个人或组织都不能对其施加压力。比如说,某家庭有兄弟两人,其中一人患有尿毒症需要肾移植治疗,这时可以考虑用其兄弟作为供体。但所有的人都不能对健康者施加压力,更不能因为健康者在智力或其他方面存在某种缺陷而强迫其捐出器官。 记者了解到,活体供器官的做法如被广泛接受,除寻求法律、法规、条例支持外,还需要消除观念上的误区。如很多人把中医中的‘肾’与西医中的‘肾脏’混为一谈,认为捐出一个肾脏后会影响自己的健康,会引起性功能障碍。在中医看来:肾的主要功能是藏精,主生长、发育与生殖,主水,主纳气,而西医说的肾脏只是一个以调节水盐代谢、排泄代谢产物为主,兼顾部分内分泌功能的器官。陈实教授认为,正常人体有两个肾脏,捐出一个肾脏对健康状况不会有明显影响。至于有些捐赠者担心会出现性功能障碍,这是有可能的,但不是由于捐出一个肾脏后引起的器质性变化,而是由于心理因素造成的。 中国透析与移植学会秘书长谭建明教授介绍了2002年世界临床器官移植的新进展。去年美国有14769例肾脏移植,其中活体肾脏移植6218例,后者比我国全年的肾移植总例数还多。另据介绍,西班牙平均每年实体器官捐献的数目已从1989年的14名供者/百万人,上升到2002年35名供者/百万人。供者的平均年龄也逐年增加,目前30%以上的供者年龄已超过60岁。目前在西班牙,亲属拒绝捐献器官的比例是23%,与1990年初期相比下降了30%。“我们有必要通过完善立法,提倡活体器官捐赠,早日改变我国器官移植供体来源的主要途径”,这成为此次研讨会上专家谈论最多的话。 据悉,我国《脑死亡诊断标准》草案已拟订并正在征求学术界意见,器官捐献与移植的相关法规文件也正在制定之中。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