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委会“难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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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9月15日09:50 齐鲁晚报 | |
这房产官司难道就没法打了? 本报济南9月14日讯(记者 李岩侠)本报曾报道过的6位消费者买了劣质商品房,想退退不了,打官司找不着被告的事引起了许多读者的关注。自7月11日该官司被法院中止,至今此案被“晾”起来已两个多月了,再开庭也遥遥无期。他们不明白,花好几万元买到劣质房难道就彻底没法告了? 还在“中止” 近日,6名在济南市历城区港沟镇潘庄村买了劣质商用房的消费者再次与记者取得联系,据他们讲,7月11日此案被法庭裁定中止后,他们多次向上级政府等反映了这桩“卖房收钱时有人管,要退房时却找不到管事人”的怪事,法院也两次到镇政府做工作,希望其按通常做法指定村支部或其他合法组织代行村委会的职责,但是,镇政府一直未予指定。用他们的话说就是:“我们这案被‘晾’起来了,如果村里老选不出村委会,镇里也不指定,‘晾’到啥时是个完?这官司岂不没法打了?” 7月25日,记者首次到港沟镇政府采访此事时,镇党政办的张主任曾表示,镇政府对此很重视,他们将积极协调解决。9月12日下午,记者再次与港沟镇党政办的张主任取得联系。据张主任介绍,为了解决此事,镇里曾让村支部出面调解解决,但6购房户没接受调解条件,镇政府也没其他办法。因为根据我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村委会是一个村民自治组织,只能选举产生,镇政府对村委会只能是指导监督,而不能进行指定。 代理律师董先生认为,镇政府在遇到村民没有选出村委会的情况时,应依法将村委会的公章收回管理,或者参照其他乡镇做法指定合法主体代行村委会职责。但此案中,一方面镇政府事前未收回公章,造成了村支部代行了村委会之职进行卖房并使用了村委会公章的事实;另一方面,消费者要退房时镇政府又给村里出具了该村无村委会的证明,并迟迟不指定代理。所以镇政府并没有履行好自己的职责,为此,消费者完全可以将镇政府追加为被告。 不敢再告 提到是否将镇政府追加为被告的事,6名原告至今意见不一致。他们说:告个村委会尚且如此之难,如果告镇政府更不知会是什么结果? 他们告诉记者,6月份时主要是因为村里好几个月也未拿出实际解决方案,为了快点解决问题,他们才决定起诉。对此,当时村支部的有关人员也表示理解和支持。可是,一旦真的起诉了才发现,“民告官”这条路其实不好走。 首先,未起诉时村里虽然未拿出令双方接受的处理方案,但总算是能找到反映问题的地方,但起诉后他们再找村支部成员时,他们有的说“你们不是起诉了吗,那就按法律办吧,法院怎么判我们就怎么执行”。这话听起来挺在理,可事实上如果镇里一天不指定代理者,他们的起诉永远不可能有什么结果。另外,还有的干部很“关心”地问他们“你们的事怎么没动静了,抓紧点”。他们听了心里很不是滋味。 其次,虽然该村已连续两届未选举产生村委会。但是就像卖房给他们时一样,事实上这几年间一直由村支部履行村委会的职责。即便是从他们起诉到现在,村里的一切行政事务也都是村支部在管,为什么惟独在他们退房这件事上村支部就不再代理村委会的职责了呢? 新闻回放 2002年,刘先生等6位购房者从济南市历城区港沟镇潘庄村购买了6幢沿街经营用商品房。当时负责接待和卖房的是潘庄村党支部委员刘树海等人,双方所签购房合同上写着“经村支部研究”字样,并盖着村委会的公章。自当年8月开始,6幢商品房先后出现不同程度的地基下沉和房屋裂缝,村委和建筑商令其停业协商处理。今年6月8日,刘先生等向历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状告村委会要求退房并赔偿损失,并将建筑商港沟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列为第二被告。7月11日,此案首次开庭,镇政府为该村出具“该村1999年和2002年连续两届未选举出村委会”的证明。由于被起诉的主体不存在,法院裁定中止诉讼。 7月26日,本报曾以《售房村委会“金蝉脱壳”,六户买了劣质房的消费者想告找不着“主”》为题报道了此事。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