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营口黑心法官被判刑 | |
---|---|
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9月15日10:06 北方晨报 | |
原营口市老边区人民法院助理审判员杨洪良,在审理一起欠款纠纷案中,私自更改审判委员会决定,擅自增加被告方给付原告方的利润分成款数额达数十万元,造成了错误执法的严重后果,社会影响极为恶劣,其行为已构成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于2003年8月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昨日,记者来到老边区人民法院,就营口市老边区人民法院原助理审判员杨洪良枉法裁判一案,进行了采访。 一起案件两个判决书 2003年,老边区检察院找到老边区人民法院原执行庭工作人员于恩波,了解由杨洪良受理的长达10年之久的老边区物资贸易中心与老边区商业物资经销处经济纠纷案的一些具体情况。据于恩波介绍,当时检察院在卷宗里发现了该案件竟然有两份判决书,但两份判决书中对被告方老边区物资贸易中心的赔偿金额竟然相差数十万元。杨洪良因为涉嫌民事、刑事枉法裁判罪,立即被实施自由监控。于恩波对记者说,审判与执行是分开的,在执行过程中,只要由原审判人员出示一张生效判决书证明后,执行部门拿着这份证明就可以执行了。所以在执行的过程中,并没有发现判决书已经被改动。据了解,杨洪良罪行的暴露是由于老边区物资贸易中心职工因厂房问题而上访引起的。 为得好处铤而走险改判决 1989年,原告方营口市老边区商业物资经销处与被告方营口市老边区物资贸易中心发生经济纠纷,该院受理此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但此案搁置十年而一直没有最终判决。 2000年12月27日,由杨洪良作为主审,对此案进行了判决。审判委员会判决,被告方营口市老边区物资贸易中心给付原告方营口市商业物资经销处商业利润分成款27336元,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付清,滞纳金以1991年10月20日起至给付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五计算,双方各承担一部分案件受理费。 据负责审理杨洪良枉法裁判一案的营口市中级法院刑事庭秦庭长介绍,杨洪良交代,因为他与原告方老边区商业物资经销处的人员关系比较密切,在原告方答应给其好处的承诺下,趁大家没有注意,将判决书带出法院,在街头的一家打字复印社按照原判决书的格式伪造了一份判决书,并将判决书中被告方应赔偿的商业利润分成款改为77336元,杨洪良将判决书原件放入卷宗,但执行时却使用伪造的判决书去执行,致使被告方多支付商业利润分成款及滞纳金数十万元。由于杨洪良私自更改审判委员会的决定,擅自增加被告方给付金额,造成错误执行的严重后果,社会影响极为恶劣,其行为已构成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杨洪良于近期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据了解,直至案发,杨洪良也没有得到对方承诺的好处。 劣迹斑斑多次被处分 据该院有关领导介绍,杨洪良今年40多岁,在老边区人民法院工作期间多次向当事人吃拿卡要,到处赊账,多次被债主拿着他签字的欠条到法院来讨债,严重影响了该院形象。因此,在案发前一年,法院将其调离审判岗位,到院长接待室担当工作人员,负责接待上访群众。但杨洪良并没有引以为戒,反而利用一部分群众不清楚其真正身分的空当,继续做着违法违纪的事情。本报记者杨立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