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量服用减肥药 少女治疗时死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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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9月15日13:07 海峡网-厦门晚报 | |
中院二审:医院承担4成责任,赔偿家属2万余元 本报讯 (林小红 周赞马)一花季少女吃了过量减肥药,送医治疗时死去。 法院一审认为中山医院承担4成责任。医院和女孩家属都不服,市中院日前二审基本维持了原判,但赔偿数额有所不同。 2002年6月11日下午6时许,16岁女孩张某被家人送到中山医院急诊。其时张某神志清楚,说是多服减肥药(芬氟拉明48s,多三板)已经3小时。医生采用饮水及食指刺激舌后根的方法催吐后,张某于7时30分转入观察室输液,9时15分死亡。 张某父母将医院告上法庭。他们认为,医院在给张某治疗过程中存在过错。采取催吐办法不当,在张某已喝不下水,又吐不出来的情况下,家属请求医生给她洗胃,医生却不停地给她打针。 市中院法医学文证审查后认为:由于死者未做尸体解剖且病情变化较快,因此目前尚不能确定明确的死因。她可能死于药物中毒,也可能死于并发疾病引起的猝死,但从其服药史及在医院中的病情变化来看,死于该药物中毒的可能性较大。 在抢救过程中,中山医院存在不足之处,虽然催吐措施没有错,但实际效果不佳,排出的胃内容物少,且基本上没看见药物成分。在这种情况下,可以考虑洗胃,对于严重病例,还可以考虑血透或血液灌注。 对于芬氟拉明中毒的病人,目前并无特效药,主要是对症支持治疗。中山医院的做法虽然对抢救成功有一定的不利影响,但并不是导致张某死亡的直接原因。 法院一审判决医院承担40%的责任。 中山医院上诉要求免责,张某父母则要求医院承担全部医疗过错责任。 中院二审认为,原审判决中山医院承担40%的责任并无不当。张家要求医院承担全部医疗过错责任也不合理。因此基本维持了原判,但中山医院赔偿数额由25556元改为24926元。 (厦门晚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