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乐游变成闹心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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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9月16日02:27 辽沈晚报 | |
一家三口旅游被“转包”获赔两千 本报讯记者王晓倩 实习生甘晶报道 神秘莫测的长江三峡、张家界,一直是徐女士一家向往的地方,2002年“五一黄金周”,他们一家与辽宁省某国际旅行社(以下简称旅行社)签订了一份旅游合同。谁知,本该欢乐一路的旅程却生变故,徐女士一家不仅被“转包”,而且失去了游览很多其他约定景点的机会。回到沈阳后,徐女士将旅行社告上法庭。昨 2002年4月22日,徐女士一家三口与辽宁省某国际旅行社签订了一份游览沈阳-宜昌(三峡)-张家界的旅游合同。合同中规定了用餐标准并约定了主要游览点、违约责任等内容。徐女士支付了6700余元的旅游费用。4月29日,徐女士一家如约来到车站集合,然而来组团的却变成了另外一家旅行社。随后的旅途中,由于旅行社没有考虑到当地的气候变化、经济状况及游客大量增加等诸多因素,造成了徐女士一家没有如愿进入白帝城和三峡游览,且由于拼团,徐女士一家在旅游过程中的导游、儿童就餐、门票等都没有达到合同规定的要求。原本充满希望的一次旅游变得麻烦重重,徐女士一家对此懊恼不已。回到沈阳后,经过协商,旅行社将未能到达的小三峡的3人门票及张家界森林公园的半价门票退给徐女士。2002年5月9日,徐女士投诉至沈阳市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2002年5月30日做出受理调解意见,由旅行社赔付给徐女士一家团费的10%,即674元。面对这个意见,徐女士一家未能接受,于是一纸诉状将旅行社告上法庭,要求其双倍赔偿旅游费用并赔偿精神损失费、误工欺诈费等总计3万余元。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判决旅行社给付徐女士未按合同规定履行的违约金2022元。双方不服,都提起上诉。沈阳中法认为,徐某按合同约定履行了全部付款义务后,旅行社在未征得徐某一家三口同意的情况下将其私自转入别的旅行社的行为违反了《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应承担违约责任。中法做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针对此案,法官也提醒广大消费者,目前正值“十一黄金周”前的旅游高峰期,消费者出门一定要仔细签订核对旅游合同的内容条款,一旦发现旅行社有转包等违法情况要及时举报,以免给自己的旅途带来不愉快。 | |